律師職業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1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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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第三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統稱律師,與專職律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可以兼職從事律師職業:
(一)具有律師資格;
(二)所在單位允許兼職從事律師職業;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師執業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申請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應當在擬加入的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
第七條申請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應當依照《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申請時,除提交《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律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協議”;
(二)所在單位允許其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聘請兼職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本所專職律師的數量。
在法學院校、研究單位設立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人員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規定。
第九條在法學院校、研究單位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只能從本院校、研究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聘用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第十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第十一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
第十二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不得接受與本人工作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委托,擔任人。
第十三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執業時,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統一收費。
第十五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的報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規定。
第十六條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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