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金使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1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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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證住宅的居住功能和整體質量,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民國房地產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域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項目工程,包括居住區、居住小區、組團、商業住宅區等房地產開發的住宅項目及其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的交付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市政、園林、人防、公安、消防、質監、電信、廣電、供電、自來水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組團、商業住宅區等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郵政電訊、社區服務、市政公用等設施。

第五條堪察設計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條件設計和實施。

第六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施工圖審查和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時,不得超越規定指標和條件辦理批準手續。

第七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建設工程實施過程的監督與管理,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組織的綜合核驗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已經辦理竣工備案;

(二)生活用水納入城市供水管網;

(三)雨、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四)生活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

(五)住宅與交通干道之間有符合標準的道路連接;

(六)在具備燃氣供氣的條件下,燃氣管線已施工完畢,具備開通條件;

(七)規劃要求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和配套設施已建成并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八)消防設施符合標準;

(九)園林綠化符合規定標準;

(十)物業管理已經落實;

(十一)執行現行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地點,依照各自的職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明。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

驗收應當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驗收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第十條建設單位持下列相關文件,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申請: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表、拆遷安置方案落實的合格證明及供水、排水、道路準予交付使用的證明;

(二)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全部落實的驗收合格證明;

(三)園林部門出具的符合綠化標準的證明;

(四)房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已落實的合格證明;

(五)供電單位出具的生活用電已納入城市供電網絡的證明;

(六)轄區社區出具的依照規劃設計條件社區用房已落實的證明及小區物業管理已納入社區管理的證明;

(七)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驗收合格證明。

前款規定的驗收合格證明,應當由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的驗收工作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申請時,應當當場核對其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齊全的應于7日內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業主代表共同到現場進行綜合核驗,經核驗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發給《*縣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書》(以下簡稱《交付使用通知書》;經核驗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需要整改的事項。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取得《交付使用通知書》后,方可交付使用。

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必須憑建設單位提交的《交付使用通知書》,依法辦理土地和房產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分期實施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可以分期辦理驗收手續,辦理程序依照本辦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書》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應當根據不同的情形,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行政管理部門為不符合驗收標準的住宅項目出具合格證明的、以及對符合驗收標準的住宅項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證明的,依法追究該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驗收時,不得將與其驗收項目之外的事項作為驗收條件;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違反前款規定,依法追究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