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內部會審制度
時間:2022-12-01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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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國土資源政務公開,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增強集體決策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重大行政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有效預防違法和不適當的行政行為,積極服務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實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內部會審制度。
對事關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會審,分別以局黨組會的形式進行;對國土資源重要業務工作,一般以局長辦公會議形式會審。
一、集體決策和會審的主要內容
1、土地登記過程中出現疑難問題需要提請會審;
2、土地征收方案;
3、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定;
4、國有土地的儲備方案;
5、重大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爭議處理;
6、采礦權出讓方案;
7、年度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庫項目的發包及資金安排使用方案;
8、建設用地項目預審;
9、重大信訪案件處理;
10、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
11、人事調配、獎懲事項
12、重大財務開支及重大項目實施經費預算;
13、其他需要集體會審的事項
二、會審的程序
預審。提請會審前,應由有關業務承辦單位對有關業務事項進行認真調查,事實確鑿、準確,同時根據法律政策,提出預審意見。
會審。分三個步驟:第一步,有關業務承辦單位向會審會介紹提交會審的有關業務事項的基本情況,讓會審人員對研究的事項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和了解。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政策規定,提供相關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提出兩種以上方案,供會審會參考。
第二步:針對承辦單位介紹的情況及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會審人員充分醞釀和考慮,并依據事實和理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通過共同討論,集思廣益,形成解決問題的統一方法和有效途徑,以達到共識。
第三步:對會審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會議主持人進行集中和篩選。對意見一致,且事實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規的,應當予以采納;對事實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據的,不予采納;對意見不一致或者因問題比較復雜,一時難以做出決定的,在調查了解,掌握情況后,再進行會審。
終審。對會審形成的一致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將作為集體決定正式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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