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違法案件會審制度

時間:2022-12-01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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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違法案件會審制度

一、為了提高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案件處理過程的內部監督和制約,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案件會審制度》,結合我縣執法監察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

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會審制度,是指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主持下,召集內部有關人員,就本級立案處罰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進行討論、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的工作制度。

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會審,分一般案件會審和重大、疑難案件會審兩類。

四、一般案件指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需要立案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案件。一般案件的會審,由分管局長召集或指定執法監察大隊負責人召集執法監察大隊和法規監察股相關人員及案件承辦人進行討論、審議,提出處理意見。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重大、疑難案件:

(一)違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案件;

(二)違法情節嚴重影響較大,或造成嚴重后果,依法可能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

(三)違法行為可能構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涉及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案件;

(五)經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六)經過聽證程序,需要對原擬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原則性修改的案件;

(七)案情復雜,調查人員對違法主體、違法性質、適用法律等難以定性的案件;

(八)可比性大,有可能引發群集性上訪事件的案件;

(九)局主要負責人認為其他應當進行會審的案件。

六、重大疑難案件的會審,局成立國土資源違法重大案件會審小組,負責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內重大、疑難違法案件的處理意見進行會審。會審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成員由局黨委成員、紀檢監察室、執法監察大隊、法規監察股、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股、地籍(測繪)管理股、財股科、地礦(地環)管理股、科技規劃股、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市場服務中心等有關職能機構負責人組成,未經局長批準,會審成員不得缺席。

七、會審時,案件承辦人應當提交案件調查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并就主要違法事實和處理建議作出說明。會審結束后,案件承辦人應當將提交的材料收回。

八、參加會審的人員應當根據其所在機構的相關業務,就處理建議發表相關意見,并對該意見負責。

九、會審主持人應當根據會審過程中的討論情況,提出會審意見,參加會審的人員應當就會審意見表明態度,并由記錄人員記錄在案。會審主持人對會審意見負責。

十、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建議書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書,應當按照會審意見確定的原則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實,違法性質和處理決定等方面與會審意見出現較大分歧,必須再次征求參加會審人員的意見。

十一、參加案件會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密與會審內容有關的事項。

十二、對應當會審而未予會審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不得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