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行政效能建設制度
時間:2022-12-02 0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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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能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崗位職責
*區監察局內設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審理信訪室、執法監察室4個職能科室。
(一)局內各職能科室
1、辦公室:負責協調機關的有關工作;起草和審核工作計劃、報告、總結、領導講話和有關文件;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保密、機要通訊、財務管理、行政事務等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宣傳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組織指導全區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工作。
2、紀檢監察室:檢查并處理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的案件;負責下級監察部門所查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定期分析查案情況,并結合查案,起草典型案例的通報。
3、審理信訪室:受理個人和單位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問題;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向承辦單位移送、交辦檢舉和控告、申訴信訪件,并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對基層監察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審理由區監察局直接查處或需報請區政府批準的違反政紀的案件、報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下級政府或監察部門報請審批的案件;受理區政府、區監察局審批的以及上級政府、監察局批準的案件中監察對象對監察決定不服和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受理按規定應由區監察局復審、復核的案件;負責受處分干部的跟蹤教育工作。
4、執法監察室:對行政機關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情況及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執法、監督部門工作中的錯誤行為;組織開展全區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對全區專項治理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和建議,擬定有關制度和規定,組織推廣經驗;負責監督檢查、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組織全區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協調廉潔自律專項清理工作;開展全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二)辦公場所及聯系電話
辦公地點:衡山路8號*區管理中心21樓。
信訪舉報電話:*;行政監察舉報電話:*
(三)內部管理制度
為規范管理,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局還制定了議事規則、會議制度、辦案工作紀律、聯系點制度、文件起草及印刷制度、文件傳閱制度、印章使用及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廉潔自律規定、辦公自動化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等制度。
三、服務承諾
1、依法行政,辦事公正。本著對人民群眾和行政機關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公正處理每一件公務,做到生人與熟人一樣對待、群眾與領導一樣對待、內部與外部一樣對待。
2、舉止文明、環境整潔。樹立“人人都是服務形象,個個都是投資環境”的理念,自覺創造和維護開放、高效、誠信、文明的服務環境。
3、為政清廉,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秉公辦事,不拘私情,嚴格遵守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4、實行首問責任制度。
第一個接受詢問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應向辦事者告知經辦部門和聯系電話,受理人應認真辦理相關事項,或負責銜接、聯系相關部門解決服務對象提出的相關問題。
5、實行辦事時限制度。
①信訪舉報:一般在三個月內辦結,特殊原因經上級批準延長至六個月;
②案件檢查:立案至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特殊原因經上級批準延長至一年;
③案件審理:一般案件一個月內審結,特殊案件經領導批準延長至三個月;
④執法監察:專項執法監察一至三個月,一般執法監察項目年內結束,特殊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根據上級要求實行跨年度整治。
6、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實行責任追究:
①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公開辦事事項的條件、程序、時效等為群眾提供服務的;
②不按照規范服務用語和服務禮儀接待來訪群眾,接聽咨詢電話的;
③不一次性將群眾咨詢事項中屬于本職工作范圍的有關辦理程序、方法及相關手續等告知咨詢人的;
④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規范的工作用語及工作禮儀執行公務的;
⑤攬權諉責,以情以法、以情代紀、徇私枉法的;
⑥其它與行政監察人員身份不相稱的行為或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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