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制度

時間:2022-12-07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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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制度

一、司法行政人員調查取證,必須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及時的原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核實。

二、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

三、除特殊情況需要外,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四、執法人員只能在其職權范圍內進行調查取證。

五、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范圍包括書證、物證、視證、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

六、調查取證時應制作調查筆錄,筆錄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調查人在調查筆錄上注明情況。

七、執法人員現場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請在場無利害關系的人員見證。勘驗檢查時,可對現場進行測定、拍照、錄音、錄像、抽取樣品、詢問在場人、復制重要書證。

八、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對專門性問題,交由專門部門鑒定;鑒定完畢后,應當制作《鑒定意見書》。

九、當事人以各種行為阻撓、妨礙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或轉移、銷毀證據的,執法人員可提出警告,如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提交公安部門按妨礙公務處理。

十、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中,如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