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審批規章制度

時間:2022-12-08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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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審批規章制度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和市容整潔,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198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實施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二、審批范圍和申請條件

城市道路必須經常保持設施完好,交通暢通,嚴禁隨意占用。凡因建設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市區城市道路(包括干道、支道、人行道和廣場等)范圍內的均必須審批。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須持主管部門的正式項目批文和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執照,以及臨時占用工程設計圖、施工計劃、交通組織方案等,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并預交挖掘費后,方可施工。

臨時占用工程如涉及到樹木綠化、地下管線等各類設施的,開挖單位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可先行破路搶修,但需在24小時內補辦挖掘占用道路的批準手續。

凡新改建道路,五年內不得開挖。

三、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及法定材料,辦理人員出具接收材料憑證;

(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審批窗口收理;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一次性補正材料通知書;

(三)審批窗口接到申請后,通知市市政設施管理處進行預審,市政設施管理處對申請占用地段進行勘察和查閱相關檔案資料;

(四)市政設施管理處根據現場勘察情況和查閱資料形成書面勘查報告和建議意見報送本局審批窗口。

(五)本局審批。占用范圍小、時間短、小面積的,經辦人員直接簽署意見;占用范圍較大,占用時間較長的,由局處室領導簽發意見,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許可決定;對市區核心地區以及城市主干道影響面大的占用,由局分管領導簽發意見,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許可決定;

(六)批準形式:簽署意見或頒發《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許可證》。

四、在占用道路過程中,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管理

(一)所有占用道路施工的工程,必須在批準的范圍和時間內施工,在指定的占用范圍內棄土及堆放建筑材料,不得妨礙交通和污染路面。

(二)埋設大型地下管線應與修復路面同步施工。自來水、煤氣管道300米或500米為一試壓段(特殊情況例外),控制工期為30天內;其他管線每次開挖一個井段,控制工期為7天內。前段溝槽不修復不得開挖下一段。

(三)橫穿道路及繁華地段的施工,應安排在夜間;主干道(繁華地段處外)施工可晝夜進行。施工單位應派專負責維持交通秩序。

(四)臨時占用現場應設置施工標志,夜間施工須分段懸掛紅燈和照明燈。橫穿道路的溝槽應鋪設能承受車輛通行的鋼板,長溝槽應設置安全跳板。

(五)挖掘施工中遇到管線沖突應主動停工,由市主管部門協調后再行復工,不得擅自強行開挖。

(六)元旦、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重大節日前10天后5天不得開挖道路。已經開挖的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妨礙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潔。

五、挖掘道路應符合下述質量要求

(一)領取建設工程執照的工程,在挖掘道路前須由市規劃、市政管理部門共同檢驗灰線;管線復土前,須經檢測管線的平面位置和標高后,方得進入下道工序。

(二)回填土方不得混入石片、垃圾和其他雜物?;靥钔练奖仨毞謱雍粚崳軐嵍炔坏眯∮?0%。

(三)新開辟或翻修門坡,須按市管理部門提供的標準圖施工。

六、挖掘工程竣工后,按下列規定驗收

(一)掘路工程竣工后,挖掘單位或個人應在兩天內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報請驗收、繳銷執照,憑驗收單結算費用。

(二)報請驗收的日期,須在批準的控制日期內,如超出控制工期,應按實際占用面積。

(三)所有挖掘的溝槽路面,由市政施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按原路面結構一次修復;小型溝槽路面須在按到復路通知單7天內完工,大型溝槽路面須在指定期限內分段完工。

七、收費

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江蘇省建設委員會(蘇建綜[1995]287號)江蘇省財政廳(蘇財綜(1995)88號)江蘇省物價局(蘇價涉[1995]160號)《轉發有關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標準執行。

八、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五個工作日,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