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計量設施使用制度
時間:2022-12-08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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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加強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實施用水計量,依計量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持有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持有取水許可證的一切用水戶都必須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裝置。非農業取用地表水的,年用水量超過500萬立方米的,安裝流量計;用水量在500萬立方米以下的,安裝水量跟蹤計時器或水表。取用地下水的用水戶,均以井為單位,在取水口裝置計量實施,計量設施原則上選用水表。
新建取水工程,在工程竣工時,要同時完成計量設施的安裝。
第四條用水戶必須安裝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計量設施。
第五條用水戶計量設施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局驗收,并登記造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用水戶向當地技術監督局申請強檢。
第六條用水戶安裝的計量設施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七條各用水戶安裝的計量設施必須由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計量技術機構執行周期檢定,并對廠方修理的計量設施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用水戶安裝的計量設施要明確專人管護,建立用水計量人員崗位責任制,定期檢查輸水管道和各計量設施的運行情況,杜絕“跑、冒、滴、漏”和“死表”現象。
第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局必須對用水戶安裝的計量設施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用水戶必須自覺接受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內容包括:安裝的計量設施是否擅自變更,鉛封是否完好,計量設施有否損壞,運轉是否正常等。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時,立即通知用戶糾正或送檢。
第十條計量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準確計量時,用水戶須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不可自行處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查實后,換好計量設施運行,損壞的計量設施可由水利部門統一交有關單位維修。
計量設施出現故障的原因,由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機構認定。
第十一條嚴禁用水戶自行拆卸、更新、損壞計量設施,對擅自更新、改裝和拆卸計量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裝計量設施的用水戶,根據水泵銘牌確定的定額按連續滿負荷運轉計算取用水量。
第十三條在計量上發生爭議時,取用水戶和收費單位均可向所在市、縣(市、區)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檢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十四條各用水戶的計量設施,其購置、安裝、檢定、維修費用由各用水戶負擔。
第十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要建立健全用水戶計量設施管理檔案,加強對計量設施選型、安裝、運行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做好用水戶計量設施的選型、安裝、維修等服務工作。嚴禁徇私舞弊,以權謀私,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省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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