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定調價工作制度
時間:2022-12-08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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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定價,嚴格規范定調價的審批程序,進一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江蘇省物價局制定和調整價格的程序規定(試行)》,特制定本局定調價費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定調價費權限及范圍以《江蘇省定價目錄》為依據。
二、定調價費應遵循的原則。
(一)公平、公正、合法、透明、效率的原則;
(二)補償成本與社會承受能力相結合的原則;
(三)促進資源保護、有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四)嚴格按照管理權限,實行逐級申報審批的原則。
三、經營者、消費者依據《價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定調價建議,承辦部門辦理定調價建議時,應當要求相關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提供以下資料并進行初審: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性質、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
(二)定調價項目現行價格水平,擬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水平,調價幅度及年度調價總額。
(三)定調價的依據和理由。
(四)定調價格對相關行業及消費者的影響分析。
(五)定調價的相關數據資料,包括財務決算報表和該行業近三年來的生產經營成本變化情況。生產經營未滿三年的,該項目實際經營期的成本資料以及相關的預測成本。
經營者提出定調價建議時,按前款(一)至(五)項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承辦部門對定調價建議的初審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承辦部門初審后,填寫《*市物價局定調價格建議初審表》,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將初審決定告知相對人,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適宜調整(制定)價格的,應當說明理由。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將有權的行政機關名稱告知相對人;對需要補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應補充的全部材料內容。
五、承辦部門辦理定調價事項,應對申請單位的成本進行調查,測算其實際個別成本和社會平均成本,作為定調價的基本依據。同時對社會承受能力和市場供求等情況展開調查,分析價格成本的變化趨勢,填寫《*市物價局定調價格因素調查表》。
六、制定或者調整生產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費標準,可以聘請專家進行評審。經專家評審的項目,承辦部門應填寫《*市物價局定調價格專家評審意見表》。
七、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應當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網絡、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集意見,并填寫《*市物價局定調價格社會意見匯總表》。
八、制定或調整列入《江蘇省價格聽證目錄》或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履行價格聽證程序,填寫《*市物價局價格決策聽證會情況表》。
九、制定或調整價格實行集體審議制度,對定調價初步方案進行審議。
(一)一般商品、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實行審議小組集體審議制度。經審議小組集體審議形成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意見。
(二)制定或者調整關系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面廣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應在審議小組集體審議的基礎上,提交局價格審議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承辦部門負責集體審議的審議記錄,并填寫《*市物價局定調價格集體審議表》
十、根據集體審議形成的意見修改完善方案后,由承辦部門草擬定調價文件,呈局領導簽發后發文并對外公示,其中重大價格決策應先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市政府審批。
十一、、定調價文件應當規范、嚴謹,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
十二、制定和調整價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一)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定調價建議,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不含聽證程序時間)內下達定調價文件。
(二)需要補充資料或進行成本監審的定調價事項,自資料補充齊全或成本監審工作完成之日起計算工作日。
(三)需要報上級機關審批或需要其他有關部門會辦的審批事項,3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機關的審核工作。
(四)因客觀原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審批、審核上報的,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承辦部門及時向相對人書面說明情況并作辦結時限承諾。
十三、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制定或調整后6個月內,承辦部門對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審,撰寫價格監審報告。
十四、承辦科室應建立定調價費檔案,申請單位遞交的所有材料及審核資料都要進行登記并入檔保存。
十五、對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的,一經發現,將責令其10日內糾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追究行政責任。
十六、對利用定調價之便,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報局紀檢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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