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規定
時間:2022-12-14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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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八五”期間農業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設資金,增強農業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實現農業上新臺階的目標,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江蘇省海岸帶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恢復和發展農村經濟的若干意見》(蘇發〔1991〕18號文件),本著“合理調節土地級差收入”,“取之于土,用之于農”和“適當集中資金,保證重點建設”的原則,籌集江蘇省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簡稱農業建設資金)。
一、資金的來源及籌集范圍
(一)國家、集體、個人(含鄉村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居民、農民建房用地)非農業建設新征(撥)占用土地加收土地開發資金,征收標準:蘇南每畝1200元,蘇中每畝1000元,蘇北每畝800元。此項資金,除了省級特大建設工程如高速公路、飛機場等經省政府批準減免外,其余一律不減免(具體減免辦法另行制訂)。
(二)按征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稅的標準增收10%的土地開發資金。
二、資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國家、集體企業(單位)和個人非農業建設征(撥)占用土地每畝加收的土地開發資金,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土地時收取,省土地管理局全額集中后,按季劃入省農業建設資金專戶。
(二)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標準增收10%的土地開發資金,由各級稅務部門在征收土地使用稅時一并收取,全額解交省稅務局,按征收進度匯入省農業建設資金專戶。
(三)為鼓勵和促進資金及時繳納和集中,各負責籌集資金的部門按實際籌集資金總額的2%提取業務手續費。
(四)征收上述農業建設資金,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憑證。
三、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農業建設資金,主要用于增強抗御自然災害能力和農業發展后勁為目標的重點農業開發項目和重大農業基礎設施、大中型骨干工程投資。“八五”期間,首先保證治理淮河、太湖和省內重點流域性水利工程的需要,視資金籌集的實際情況,按排一定比例用于農業土地資源及其他開發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省對市、縣采取核定基數、包干上繳的辦法,超基數部分留市、縣,用于當地水利和農業建設項目。
(二)農業建設資金按“對上合作,對下引導,對外合資”和“有償與無償結合”的原則,按項目投放。無償與有償的比例,原則上為5∶5。視建設項目性質,配套安排。有償投資回收后全部滾動周轉使用,努力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農業建設資金按基本建設投資進行管理,開設省農業建設資金專戶,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由省計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經省人民政府審后,與重點工程建設主管單位簽定投資協議,明確投資性質,按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進度撥付資金,監督使用。年終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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