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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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范安全生產經營行為,強化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在市、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行政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公安部門加強偵查工作,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及時移送安監部門查處,依法查處非法運輸和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生產、經營、存儲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監部門依法查處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行為并及時向公安部門通報情況;工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市場監管;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管。

第二章許可管理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頒(換)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安監部門分級審核、發證。

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審查、頒發工作,并接受市安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安監部門受省安監部門委托,負責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不含進出口經營)的審查工作,并接受省安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具有進出口經營的批發企業和原材料批發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審查發證工作,由省安監部門負責。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實行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根據本市產業布局,全市范圍內不再新增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原材料批發企業;市區(含廣陵區、維揚區、市經濟開發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各縣(市)及邗江區各設立1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不得設在城市建成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由各縣(市、區)安監部門編制規劃并報市安監部門備案,按當地常住人口每3000人可設1家的原則嚴格控制。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活動和治安防范達標活動,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提高企業的本質安全度。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經有關職能部門許可或備案,安全設施設計經安監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施工。生產企業的改、擴建和批發企業儲存倉庫的改、擴建工程由省級安監部門批準;批發企業其它設施的改、擴建工程由市級安監部門批準。施工完成后,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投產或使用。

第三章生產安全管理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一)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認真執行;

(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明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配備且至少有1名;

(三)建立安全生產設施的長效投入機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并??顚S?;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省安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從事藥物混合、造粒、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市安監部門組織的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或有資質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應采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足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鼓勵企業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企業的工房、庫房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布局、建筑結構和材料,生產工藝布置,消防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房、庫房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八)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定期檢驗;

(九)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十)應當制訂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嚴禁使用含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生產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嚴禁超藥量、超人員、超品種生產煙花爆竹;嚴禁私自改變工房、庫房用途。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建立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采購、使用登記制度,完善采購、使用檔案,并留存3年備查。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將含藥工序委托給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加工。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的安全管理,對出廠的產品進行檢測,確保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產品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內包裝標志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還應標明數量。無外包裝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及時更換不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組織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檢測。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向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供應煙花爆竹產品。

第四章經營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第二十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含藥物原材料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一)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認真執行;

(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明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配備且至少有1名;

(三)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省安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市安監部門組織的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或有資質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和材料、電氣設施、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五)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六)建立安全生產設施的長效投入機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并??顚S?;

(七)采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足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鼓勵企業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九)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十)應當制訂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向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零售單位供應煙花爆竹。禁止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個人訂貨、進貨。不得采購無外包裝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具備配送條件,有完善的配送制度,向零售經營者送貨上門。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產品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定期向當地安監部門報送備案,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在購買或者銷售后3日內報所在地安監部門備案。

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安監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與供貨單位簽訂由江蘇省工商行政部門監制的《江蘇省煙花爆竹購銷合同》。采購市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產品,每年初將購銷合同和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復印件報市安監部門和市公安部門備案,新增簽訂購銷合同的應及時備案,由市安監部門印發備案通知書并抄送當地安監部門。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經過縣(市、區)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零售場所必須有健全的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負責人、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儲存保管等制度;

(五)按規定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向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原材料。零售場所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量。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在規定的銷售地點銷售,嚴禁異地銷售,嚴禁擺攤設點。城市禁放區域內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者嚴禁銷售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