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局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5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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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局固定資產管理,保障固定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局所屬的所有行政科室、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宗物資,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四條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歸口管理、責任到人、講究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五條本局統一管理的固定資產包括:財政撥款形成的固定資產、本單位自籌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及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租賃形成的固定資產。
第六條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交通工具、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其中,包括辦公用房、會議室、生產經營用房、庫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箱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設備,如辦公用品、家具、空調、計算機、通訊工具等;
(四)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摩托車等各種交通工具;
(五)圖書。指單位同意管理使用的業務用書、圖書室或閱覽室貯藏的書籍等;
(六)其他固定資產。指以上各類未包含的固定資產。
第七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入帳;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入帳;對原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加固定資產價值;
(三)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原價入帳,不能查明原價的,估價入帳;
(四)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帳;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帳;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行調整。
第八條本局統一管理的固定資產不計折舊。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局辦公室為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局固定資產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本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細則;編制固定資產年度更新、購置計劃;負責固定資產配置、調撥;負責新增固定資產的驗收;負責固定資產實物帳、卡片帳的登記;負責辦理涉及固定資產產權變動的調撥、轉讓、報廢等報批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辦理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局財務基金管理監督部門負責登記固定資產總帳和明細帳。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的增加、減少或變更應根據國家有關制度和本辦法及時、準確記帳,并定期與局辦公室核對,確保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一條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保管工作。應明確專人負責,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第十二條建造、購入、調入、接受捐贈、租入及盤盈的固定資產,局辦公室負責驗收。技術設備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應填制《財產物資驗收單》和固定資產卡片,財務部門據實登記入帳,并辦理報銷手續后,使用部門方可辦理領用手續。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卡片必須登記到每一件固定資產,明確使用、保管職責,堅持“按物設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隨”的管理原則。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的無償調撥、出售、報廢,單位價值在5千元以下的,由局辦公室會同財務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長領導審批;單位價值在5千元上的、2萬元以下的,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單位價值在2萬元以上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五條出售、出租、報廢固定資產所得收入須按規定全額交財務部門入帳。
第十六條局辦公室會同財務部門每年3月31日前,對本局統一管理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盤點。通過盤點,確保帳實、帳卡、帳帳相符。對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查明原因,說明情況,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調整固定資產帳戶。因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壞的,應追究責任人,給過失人或責任人必要的處分;屬于違法行為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七條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用具等低值易耗品,也應建立領用登記制度,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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