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業務票據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5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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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業務票據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根據《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辦法》,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票據包括本局(含所屬各處、室、中心,下同)使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工本費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稅務發票等用于勞動保障和各類行政事業性往來的所有票據。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票據的領購、領用、保管及核銷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財務基金管理中心是本局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財務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社會保險類和解困(再就業)資金所需票據的領購、領用、管理和票據使用的監督檢查,其它各類票據和管理工作由計劃財務股具體負責。票據管理工作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本局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征收、罰沒收入、往來結算等均需使用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
第六條本局所需票據統一由票據管理部門向省廳、財政、稅務部門辦理領購或申請手續。上級統一制發的票據,各單位領回后,應及時全部送交票據管理部門集中管理。
第七條實行票據領購、領用登記制度。票據管理部門對統一領購、印制接收的票據必須規范登記,明確專人保管;對所有領用的票據必須按規定要求逐一登記,各單位應及時辦理票據領用、核對、繳驗、裝訂等手續,定期報告票據的領用、保管、結存等情況。
領用、繳驗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漏號、重號等情況。使用票據時,填寫必須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如發生填寫錯誤,應重新開據,錯票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其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如發生票據丟失情況,責任人應立即報告,由責任單位及時聲明作廢,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經本局票據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處理。
第八條實行非現金結算制度。本局與各單位及服務對象發生的所有收支業務,均通過規定的金融部門或其設在大廳的辦事機構辦理,工作人員不得經手現金收支。確需登門收取的,應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所收現金必須及時到規定的金融部門解交。
第九條票據使用實行定期核對制度。票據領用單位(人)每月至少一次與對應帳務的財務管理人員核對票據使用份數、發票金額及收支憑證;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實行每日對帳管理辦法。核對無票存根聯逐據簽字(蓋章)備查;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確保收入足額到帳。
票據使用完畢后,領用單位應及時到票據管理單位繳驗。管理人員查對無誤后,按規定要求當面記載繳驗記錄。
第十條本局各種票據不得轉讓、借用、代開或買賣。
第十一條保管期滿的票據存根和已作廢或不用的票
據由票據管理部門填制《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憑證銷毀申報
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集中銷毀。
第十二條票據管理、領用單位負責人應依據職能,認真督查,確保票據規范管理、運用。違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紀檢監察機構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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