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公共廣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6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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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共廣場管理,維護公共廣場正常秩序,保持城市公共廣場環境整潔及市政公用設施完好,為公眾提供一個良好的活動、休憩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廣場是指經過綠化、亮化,具有一定的公共配套設施和規模,供公眾游憩、娛樂、觀賞的開放性場所。
第三條凡進入*州市公共廣場管理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簡稱城管局)是建成區城市公共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城區城市公共廣場的日常監督和日常維護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并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廣場全部移交市城管局管理。
政府投資的在建或擬建的城市公共廣場,建設單位在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后,移交給市城管局管理。
其它業主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廣場,其管理按本辦法的規定由業主自行負責,并接受市城管局的日常監督與檢查。
文化、體育、公安、規建、民政、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商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共廣場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公共廣場實行功能定位,在城市公共廣場開展的各項活動均應遵守公共廣場的功能定位。
第六條城市公共廣場應保持市政公共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社會治安秩序良好和環境整潔。
城市公共廣場的噴泉和戶外燈飾應按規定開放。
第七條進入城市公共廣場的單位和個人,在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二)流動叫賣、擅自擺攤設點;
(三)捕捉、傷害和平鴿、觀賞魚等;
(四)攀爬、損壞公共設施;
(五)損毀樹木、采折花卉、踐踏草坪;
(六)在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
(七)躺臥、露宿、算命、占卜、按摩、賣藝;
(八)攜帶遛玩寵物;
(九)在水池里洗滌、嬉戲,向水池投擲物品;
(十)吊掛、晾曬物品;
(十一)打架斗毆、酗酒、尋釁滋事或煽動鬧事;
(十二)賭博或變相賭博,色情活動;
(十三)在公共廣場行駛、停放車輛(執行公務的車輛除外);
(十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擾亂公共廣場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確需臨時占用城市公共廣場從事下列活動,須報市城管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商業性展銷、促銷活動;
(二)文娛、體育等群眾性活動;
(三)散發傳單,懸掛標語、條幅,設置充氣氣球、氣拱門等宣傳品及廣告等;
(四)設置公共服務和經營設施、廣告、招牌等;
(五)其他臨時性使用公共廣場的活動。
第九條申請占用城市公共廣場應向市城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占用時間、期限、面積、目的、人數、占用示意圖等;
(二)開展大型活動的,須提交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條申請使用城市公共廣場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請,市城管局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使用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逾期未答復的,視為批準。
第十一條經市城管局批準臨時占用城市公共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批準的內容、范圍開展活動,并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經批準占用城市公共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審批要求進行,確保現場秩序良好和環境整潔。
第十三條城市公共廣場管理部門應在廣場的明顯位置設置城市公共廣場管理辦法、功能定位的宣傳欄,并設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標識。標識的樣式、色彩應當美觀,符合國家標準,與公共廣場景觀相協調。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由相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各區縣的城市公共廣場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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