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

時間:2022-12-21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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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縣城鄉貧困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真實原則;

(三)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

(四)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與動態管理原則。

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縣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h民政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審批和管理工作;縣財政局、人勞社保局、統計局、物價局、審計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具體的申報、審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浙政發〔20*〕65號)要求執行,即城鎮低保標準按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城鎮低保標準的60%確定。

第二章保障范圍

第五條凡具有本縣轄區內城鎮、農村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村(居)民,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之外,均有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保障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保障水平根據保障對象實際收入情況實行差額補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補差不少于70元。

(二)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全額享受城鎮低保標準;重度殘疾的保障對象享受全額低保標準。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空調、手機、摩托車、高檔家電、貴重首飾等),或擁有現金、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或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設施、物品,按市場價計算人均值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六倍的;

(三)因法定贍(扶、撫)養人不盡贍(扶、撫)養責任的(雖有法定贍、扶、撫養人但無供養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因巨額投資(如建房、購房或其它投資)造成生活困難,且經有認定資格的有關單位評估確認固定資產現值在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元);城鎮居民住房超過當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積一倍以上的家庭(單身家庭按2人計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具體收入核算辦法根據《*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執行。

第三章保障資金管理

第八條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城市居民由縣財政全額負擔;農村居民由縣鄉鎮(街道)兩級財政按比例負擔,其中:*、*、*、*、*、*、*8個鄉鎮(街道)由縣財政負擔85%,鄉鎮(街道)財政負擔15%;*、*、*、*、*、*、*、*、*、*10個鄉鎮由縣財政負擔95%,鄉鎮財政負擔5%??h民政局設立低保資金專戶,由縣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各鄉鎮、街道要把按年度預算的負擔數及時足額劃入專戶,年終按動態管理所擔負的資金進行結算,實行多退少補??h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按月撥付,??顚S?。

根據低保動態管理和實際工作需要,各級政府在年度預算中,須安排一定的低保準備金和工作經費,以確保新增對象和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鼓勵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由民政部門接收并全部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十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監督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章申報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下列特殊對象,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可以以本人作為戶主單獨提出申請:

1、經專家鑒定患特殊病種的人員(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癥、惡性腫瘤、精神病四類病種);

2、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員;

申請報告經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后,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應出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外,還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在職職工所在單位提供的各項工資、獎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證明;失業人員原單位和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提供的保障性、補助性收入證明;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及患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其中殘疾人需出具《殘疾證》;城鎮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產證》;家庭有贍(扶、撫)養關系的需提供贍(扶、撫)養協議或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家庭及直系供養親屬分立戶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帶另一方提出申請,同時應提供附帶戶口所在鄉鎮或街道出具的未在當地申報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應當通過上門了解、鄰里走訪和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收入、致貧原因、勞動能力、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核查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由鄉鎮、街道填寫《*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并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以及有關群眾意見報縣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退回申請,并認真做好解釋說服工作。

第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召開民主評議會,對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等情況進行公開評議。

當申請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對象或低保審批管理機關對收入核查結果提出異議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要求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民主評議,征求群眾意見,并按評議結果核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

民主評議會應在所在村(居)進行,并由村(居)委會負責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員組成:村(居)兩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民政聯絡員;村(居)民代表(其人數不少于其他各類人員的總和)。

第十四條縣民政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額,并填發《*縣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

第十五條縣民政局應當將審批結果函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將《救助證》發送到戶,并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公布準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單及保障金額。

第五章管理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實行紅綠卡管理制度,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低保對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對家庭困難情況不可能好轉的對象,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縣民政局批準,享受終身低保,并發給綠卡(綠色低保救助金領取證);對那些暫時困難,通過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況可能發生變化的低保對象發給紅卡(紅色低保救助金領取證)。重點對紅卡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力量進行核查,根據其家庭收入情況的變化適時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申請、領取保障金的,應接受民政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如實反映家庭成員及所有收入情況;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報告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由村(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期限,進行核查、審批,并視情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

第十八條有正常勞動能力但尚未參加工作、生產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對拒不參加的,依法給予減發或停發保障金的處理。

第十九條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街道及村(居)民委員會,應各司其職,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縣民政局:貫徹實施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劃、實施辦法等政策、規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適時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意見;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審批和保障資金的統計、預算及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檢查及鄉鎮街道干部的業務指導、培訓工作;

(二)縣人勞社保局:負責做好退休、失業人員進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人數的預測,搞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兩條保障線的銜接工作,并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三)縣財政局:配合民政部門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方案;負責保障資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經費)年度預算的核定撥付及決算;

(四)縣統計局、物價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規定測算項(種)價格數據的采集、記錄和整理匯總工作,配合民政局測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方案;

(五)縣司法局、教育局、水務局、衛生局、供電局、工商局、文廣局、傳媒中心等部門單位和工會、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擔落實相應的工作職責;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務工作,具體負責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準并上報;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報前公示、批準后公布工作;對村(居)民委員會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變化情況及時核實并提出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金等調整意見并上報;負責村(居)民委員會干部的業務培訓、指導及民政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低保對象的低保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實行電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檔案。

第六章保障金發放形式

第二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貨幣形式實行按月發放??h民政局在每月初將低保對象實際所需資金匯入縣信用聯社,由縣信用聯社各分社、站、點發放,全縣通存通兌,低保對象憑信用社存折領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第七章優惠幫扶政策

第二十二條根據"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給予相應的優惠照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及成員憑民政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可享受下列政策優惠與物質扶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中,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愿意就業的,由人勞社保局、鄉鎮(街道辦事處)優先推薦就業,免交有關費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病到醫療機構就診,憑證免收普通掛號費、一般性診療費、注射費(不含材料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床位費減免30%。

(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中有成員在校讀書的,學雜費實行減免,并對中小學的生活費給予適當補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申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免收登記費。

(六)供電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一戶一表"改造的表后線材費用。

(七)水務局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人每月免費供水2噸,減半收取一戶一表的改造費。

(八)廣電單位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入網費和基本視聽維護費實行全免。

(九)民政局優先安排臨時救濟,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優先安排進福利企業。

(十)法律援助機構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免收其費、公證費。

第二十三條大力提倡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開展社會幫扶活動。

(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優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學"的救助。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開展自愿互助、包戶服務、助學幫困、結對扶貧等送溫暖活動時,優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

(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優先給予慈善救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本辦法規定的核查、審批工作中,有意隱瞞或歪曲事實,或者違反公開原則,不接受群眾監督的;

(二)擅自改變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數額的;

(三)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權利或國家利益的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應當辦理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續,但不按規定主動申報收入變化情況,繼續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贍(撫、扶)養人不履行贍(撫、扶)養義務,使被贍(撫、扶)養人的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支付贍(撫、扶)養費;最低生活保障金已被領取的,應當追回;不能追回的,責令贍(撫、扶)養人償還。

第二十六條村(居)民認為民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認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受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