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責任制
時間:2022-12-21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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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制度。為加強我局黨風廉政建設,貫徹“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各項任務的全面落實,促進城管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意見》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遵義市城市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一、明確責任
明確責任有利于督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全面負起領導責任,有利于實現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組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1、局長(黨組書記):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紀委的安排部署,負責主持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關于貫徹落實上級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的具體方案,制定落實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責任制,對下屬單位請示的重大問題及時召開會議決定;支持督促執紀執法機構依法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幫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負責抓好黨組成員、行政班子成員和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工作,發現他們當中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時,及時打招呼,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市委、市紀委報告或按管轄范圍責成有關執紀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帶頭執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在廉潔自律方面作好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2、副局長(黨組成員):對所分管的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紀委及黨組的部署和要求,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布置反腐倡廉工作;聽取所管部門、單位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的情況匯報,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了解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廉政情況,發現他們當中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應及時打招呼,重大問題及時向黨組報告;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向黨組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建設性意見;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管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3、紀檢組長(黨組成員):按照上級紀委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提出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貫徹意見,報請黨組審定;協助黨組抓好本部門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措施,并向黨組和上級紀委報告;抓好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協助黨組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工作;與組織、人事、宣傳教育,機關黨委配合,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黨組提出標本兼治的建議。
4、副局長:對所分管的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聽取分管部門和單位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的情況匯報,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應及時打招呼,重大問題及時向黨組報告;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管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5、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任人:對本科室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要按照上級和局黨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要求,結合本科室工作實際,提出本科室廉政建設工作具體意見和措施,并帶頭貫徹執行;要經常對本科室人員進行政紀、法紀教育,不斷增強廉潔奉公和法紀觀念;隨時了解本科室人員的廉政情況,發現本科室人員中有違紀違法的問題苗頭時,應及時打招呼,重大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自覺遵守《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管好本科室工作人員和自己的家庭成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6、局直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領導班子成員對所分管的部門的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局黨組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措施,并認真貫徹落實;抓好本單位和單位領導的廉潔自律工作;按照糾建并舉的方針,加強行風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政紀和廉政教育,提高廣大黨員干部職工廉潔情況的自覺性,增強政紀、法紀觀念;了解本單位的廉政情況,發現本單位黨員干部職工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時,應及時打招呼,重大問題及時向局黨組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對本單位發生的案件進行查處;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本部門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接受局紀檢組依法依紀履行職責和監督;自覺遵守《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管好本單位工作人員和自己家庭成員,防止發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二、責任考核
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兩個文明建設考評和單位年度崗位目標考核中。
1、局黨組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年要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并且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的主要內容,班子成員認真對照檢查,是否按責任制的要求落實了責任,是否按責任制要求對違紀者處理到位,是否落實了上級部署的反腐敗各項工作任務,使本單位的反腐敗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扎扎實實解決一些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并將對照檢查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市紀委。
2、要把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的情況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各科室和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出了問題受到紀律追究的,該科室和單位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先進集體;科室和單位其他人員出了問題受到紀律追究的,領導不能評為先進個人;科室和單位領導犯了錯誤,如局領導進行開脫、包庇、掩蓋的,要對局領導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3、局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各科室和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要把各科室和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考察任用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拒不履行責任制或違反責任制的領導干部,責令辭職或免職,且不能易地安排同等級別職務。
三、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對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不貫徹執行,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縱容包庇,造成惡劣影響的;不配合、支持、甚至阻礙紀檢、監察、計財部門依法依紀履行職責、查辦案件的;
2、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人員的;
3、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4、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
5、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員、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6、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包庇、縱容的;
7、年度考核黨風廉政建設達不到要求,對限期整改事項,不執行或者弄虛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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