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時間:2022-12-22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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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四川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職工)以及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國家、省駐巴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籌集,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工作??h(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和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所轄范圍的生育保險業務。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利息;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繳納標準: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3%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口徑執行。
第七條財政預算內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自收自支(含定補)事業單位和企業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八條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全市生育保險收支及結余情況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九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條生育保險待遇和標準:
(一)生育津貼。以職工生育前12個月本人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總額除以365日后,按以下情形分別計算生育津貼:
1、妊娠滿7個月生產的乘以90天,剖宮產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
2、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引產或流產的乘以42天;
3、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的乘以15天。
(二)生育醫療費包括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實施絕育及復通術(含男職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津貼的支付:財政預算內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生育期間仍執行財政年初預算工資。其它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撥付給用人單位。
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晚育或母乳喂養增加的產假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屬非城鎮戶籍人口或城鎮無業人員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工生育醫療費享受標準在生育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助。
第四章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二條職工生育(含引產、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醫療費用,比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支付比例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因醫療事故發生的一切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四條參保職工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手續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所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
生育醫療費結算標準,按照順產、剖宮產的平均醫療費水平實行定額結算。
計劃生育手術費的結算標準,按照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定額結算。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布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對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280天內生育的職工,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支付。
用人單位因改制、重組,應由改制、重組后的單位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生育保險待遇的申請,確定審核辦理程序,并向社會公布,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申報時須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
(二)有關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結婚登記證;
(三)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
(四)出院證明、住院費用結算收據、住院費用清單;
(五)新生兒戶口簿;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欠繳生育保險費在6個月內的,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將欠繳的生育保險費補繳后,繼續享受生育保險相關待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欠繳費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導致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生育保險費收入按月由征收機構全額繳入本級財政社保專戶,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由同級財政通過專戶按月份支出計劃撥付本級社保機構基金支出戶。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坐支、擠占、截留和挪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各級審計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審計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及待遇支付,并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足額繳納生育保險數額的;
(二)申報生育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三)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不設賬冊,致使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第二十二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歷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回,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以及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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