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發放制度
時間:2022-01-13 0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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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確保各項計劃生育獎勵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手中。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對象和發放標準
(一)自愿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各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5元以上。
(二)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以下簡稱“自愿放棄二胎生育”),除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外,分別再一次性給予1000元以上獎勵。
(三)對2004年12月以來符合生育政策生育兩個女孩后,及時、自愿采取絕育措施的農村政策內雙女絕育家庭一次性給予500元以上獎勵。
第三條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發放的途徑和方式
(一)獎勵對象是農村居民和城鎮無業居民的,其計劃生育獎勵費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部門委托金融部門以存折形式進行發放。
(二)獎勵對象有工作單位的,其計劃生育獎勵費由所在單位發放。
(三)獎勵對象是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或在核定其經營管理費時,以減免相應金額的辦法予以解決;自愿放棄二胎生育的夫妻的計劃生育獎勵費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部門委托金融部門以存折形式進行發放。
第四條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城鎮個體工商戶(指“自愿放棄二胎生育”)所享受的獎勵費資金由其戶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獎勵資金由縣級財政或縣鄉兩級財政負擔,其中由縣鄉兩級財政負擔的,縣級投入比例要在50%以上,并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實行定期支付;單位在職職工所享受的獎勵費資金由其本單位負擔。
第五條由財政負擔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實行“四權分離”,即人口計生部門對獎勵對象進行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撥付計劃生育獎勵費所需資金;金融部門負責將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發給獎勵對象;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計劃生育獎勵費的發放和管理實施全程監控。
第六條由財政負擔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原則上一年發放兩次,時間分別為每年的5月和9月。兩次發放期間新增獎勵對象的獎勵費,從批準之月起,在下次發放時予以補發。
第二章獎勵資金發放與管理
第七條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職責:
(一)在每年的4月底和8月底前完成獎勵對象資格確認和獎勵費(獎金)所需資金測算(測算時段:本年度1-6月份為一個時段,7-12月份為一個時段),并將計劃生育獎勵費發放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和金融部門。同時,將《計劃生育獎勵費資金撥付申請書》報財政部門審批。
(二)根據本年度的獎勵對象總數在每年11月底前測算出下一年度獎勵對象總數及獎勵費所需資金,并及時提供給財政部門。
第八條縣(市、區)財政部門職責:
(一)要設立“計劃生育獎勵資金專戶”,省、市、縣、鄉投入的計劃生育獎勵費資金必須全部納入該專戶。
(二)確定一個金融機構負責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并與其簽定獎勵資金協議。
(三)對縣人口計生部門報送的計劃生育獎勵費發放相關資料和《計劃生育獎勵費資金撥付申請書》進行審核,無異議后,向縣(市、區)發放機構下達撥款和委托發放通知,并于5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把獎勵費資金撥付到發放機構。
第九條金融發放機構職責:
(一)設立“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費專戶”,負責為獎勵對象免費建立個人帳戶、辦理并發放個人儲蓄存折。存折由獎勵對象個人保存、設置密碼、自由支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二)財政部門的獎勵費專項資金到位后,金融機構要按照獎勵費發放花名冊,在于
(三)獎勵資金發放完畢后,打印出獎勵費發放對帳單,交縣(市、區)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門存檔。
第十條監察部門職責
監察機關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計劃生育獎勵費(資金)的管理和發放情況每年組織一次專項審計。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發放管理過程中的其它未盡事宜及具體問題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單位職工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發放辦法: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實行隨工資逐月發放。
(二)自愿放棄二胎生育的獎勵資金采用以下辦法:
工作單位都在同一個縣(市、區)的,由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督促雙方單位加以落實。
雙方工作單位不屬同一個縣(市、區)的,由獎勵對象(女方)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分別向女方單位和男方單位發出通知,并向男方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通報。
(三)計劃生育獎勵費落實情況每半年向當地鄉(鎮、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通報一次。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終止和追繳。
凡領取《光榮證》后又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一經發現,應及時上報。由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收回《光榮證》,并填寫《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家庭終止、追繳獎勵費登記表》,每月匯總上報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停止發放獎勵費、追繳已享受的全部獎勵費,并上交縣(市、區)計劃生育獎勵費專戶。
第三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計劃生育獎勵費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把獎勵費落實情況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第十五條人口計生、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宣傳、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獎勵資金發放到戶到人。
第十六條發放機構要建立嚴格的資金發放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確保資金發放及時、準確、無誤。
第十七條在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確認和獎勵資金發放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回其已領取的獎勵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出具不實證明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獎勵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工作差錯、延誤等嚴重后果,影響獎勵資金管理發放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采用虛報或者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獎勵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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