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生活困難居民應急救助制度
時間:2022-01-20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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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使城鄉居民因某種原因造成的突發性生活困難得到及時救助,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救助,是各級政府對在生活中遇到突發性困難的城鄉居民,給予一次性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應急救助要堅持屬地管理、適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為主,政府一次性救助為輔的原則。政府救助的重點是發生突發性困難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濟仍不能在短期內恢復和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第四條在各級政府領導下,民政部門負責應急救助的審批與管理,并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應急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應急救助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
第五條凡戶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城鄉居民家庭,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應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救助、就學援助、住房救助、采暖費減免、農村災民救濟等項社會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發性災害損失或其他特殊困難危及基本生活的;
(二)雖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遇有突發性災害損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難,造成生活一時難以維計,使實際生活水平降至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
(三)在特定時期,由政府指定對某些特殊困難群體給予應急救助的。
第六條為了體現應急救助的合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資金發揮出最大效能,對雖遭遇突發性災害損失或其他特殊困難,但自身有能力維持基本生活的,原則上不能享受政府的應急救助。
第七條應急救助的款物數額要根據居民遭受突發性災害影響基本生活的程度,實事求是地加以確定,原則上要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相適應。城鄉生活困難居民享受應急救助后,其實際生活水平不應高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八條應急救助要針對居民家庭的實際需求,采取以現金為主、款物結合的方式實施。一般情況下,對同一家庭實施應急救助的時間間隔,須在3個月以上。
第九條城鄉生活困難居民申請應急救助的,以家庭為單位向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于某種原因造成人戶分離,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攜暫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暫住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攜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戶籍證明,向暫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接到應急救助申請后,應委托申請者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在聽取申請者的陳述后,核實其家庭生活狀況,組織群眾評議,并將評議結果予以張榜公布。3日內無異議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評議結果進行初審核實,符合應急救助條件的填寫《*市城鄉生活困難居民應急救助申請審批表》并簽署意見,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應急救助條件的,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一般情況下,應急救助管理審批部門,應在申請者遞交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應急救助實行一次性申請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申請者在申請應急救助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籍證明;
(三)各種社會救助政策兌現情況;
(四)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五)根據申請理由提供相關的證明;
(六)上次享受應急救助的情況(時間、款物數量)。
第十二條應急救助款物的發放工作由縣(市)、區民政局組織實施,也可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民政辦發放。應急救助的款物要在批準后的3日內予以兌現,并責成申請者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進行張榜公布。
第十三條應急救助所需資金采取以吸收社會捐贈款物為主,各級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為輔的方式籌集,建立應急救助基金,市財政每年從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對困難地區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將應急救助資金列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顚S谩8骷壝裾块T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決算報告。
應急救助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級財政、民政部門依據本地實際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定期開展應急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對在應急救助的申請審批、管理與實施過程中違規違紀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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