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申報和繳庫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26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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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鐵選、膨潤土行業稅收征收管理,控制稅收流失,公平稅收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從事鐵精粉、膨潤土生產及深加工企業,均按本辦法核定征收資源稅和企業(個人)所得稅,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按照計量數據依法查實征收。
第三條根據鐵選及膨潤土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合鐵精粉價格變動情況,確定不同的稅收定額征收標準。
(一)對加工鐵精粉的鐵選企業,噸粉征收資源稅54元。
(二)對磷鐵生產企業,與鐵精粉生產企業一樣,按鐵精粉計量數量繳納稅款,待月底由稅務機關按磷鐵企業的稅收政策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對球團企業,噸產品球團按1:1.1的比例折算鐵精粉,按上述標準征收原材料資源稅。噸球團所得稅最低定額征收6元。對鑄造企業,噸鐵征收所得稅25元,年終匯算清繳。對于球團、鑄造企業收購的鐵精粉必須提供統管辦計量單,不能提供計量單的,由球團、煉鐵企業代收代繳鐵精粉定額稅收。
(四)對鐵選企業所得稅定額征收標準,參照凌源鋼鐵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購價格確定,定額標準詳見附表。平均收購價格由統管辦、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確認。
(五)對膨潤土加工企業,噸膨潤土定額征收資源稅6元,噸膨潤土所得稅最低定額征收3元。
(六)對外資企業、上市公司及部分規模較大的鐵選企業、膨潤土加工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依法查實征收。但企業仍需在銷售產品時按上述標準預繳稅款。
第四條鐵選、膨潤土及深加工企業一律以統管辦當期提供的計量結果為依據,結合相關指標,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五條二OO八年十月份鐵精粉稅收定額征收標準為61元/噸,以后視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鐵選、膨潤土及深加工企業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向統管辦申領銷售礦產品噸位票及*縣礦產品銷售運輸調運單,統管辦出具*縣礦產品噸位票收據。每月初由稅務機關根據統管辦提供的當期企業銷售數量定額征收稅款。對于企業應納稅額高于定額征收標準的,相關企業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七條實施定額征收辦法后,年度終了稅務機關對企業應納各項稅收進行核查,對沒有達到應納稅額的,依法補征相關稅收。
第八條縣統管辦每月2日前為各企業提供上月銷售鐵精粉、膨潤土及相關產品的計量結果。
第十條稅務機關每月將各企業納稅申報情況匯總后報縣統管辦,縣統管辦根據企業申報數額與計量結果比對核查。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統管辦負責解釋。以前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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