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發展的若干制度

時間:2022-01-26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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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企業發展的若干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市鄉鎮企業的發展,充分發揮鄉鎮企業在我市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一切來興投資興辦的企業和*已有的鄉鎮企業。

第三條生產型工業企業,在正式投產前,免收*事權范圍內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已有的生產型企業新上技改項目,固定資產一次性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免收廠房及廠區內相關附屬設施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條企業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年終按納稅額的0.5%對企業法人代表進行獎勵。當年新增稅金額過50萬元的,按新增額的1%追加獎勵;新增稅金超過100萬元的,按新增額的2%追加獎勵。

第五條引薦人是鄉鎮、部門副職以上干部,發生工作調轉時,其引薦的企業實繳稅金,不受企業所在地限制,可分劈計入有關單位。

第六條新建生產型工業企業所需土地,免收地租金。

固定資產一次性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高科技企業,可無償提供10畝土地的使用權。

第七條對于重點企業或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實行一企一策,給予最大優惠。

第八條企業引進的人才,其家屬、子女戶口在外地的,免收來*落戶的各項費用。

第九條本規定由市經濟貿易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