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01-26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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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號)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從根本上解決我市城市低保對象醫療難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目的主要是通過資助低保對象參加醫療保險,使低保對象在遇到大病時能得到及時救助,并逐步實現多層次、多途徑的城市低保對象醫療保障體系。
第三條市民政局、市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是實施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民政局負責參保人員的確定和醫療保險費的籌措、繳納;市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所屬的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具體醫療保險業務。
第四條市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保險公司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共同搞好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
第二章救助的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凡經市民政局審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均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章醫療保險費的來源和繳費的標準
第六條按照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每人每年收取38元保險費。
第七條資金來源:上級補助我市116萬元,要求試點縣一比一配比,根據我市財政狀況,經省民政廳同意配套70萬元。
第四章治療的范圍
第八條本辦法所指的治療范圍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規定的五種大病。
即:1、慢性腎功能衰竭
2、惡性腫瘤
3、再生障礙性貧血
4、重癥肝炎
5、精神病
第九條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款,將下列八種大病納入保險賠付范圍之內。
即:1、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并發癥之一者)。
2、尿毒癥的透析治療。
3、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
4、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
5、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
6、系統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
7、白血?。ㄐ枥^續化療者)。
8、風心?。ǔ霈F心功能不全者)。
第十條凡參保居民遇以上13種大病需救治的應到指定醫院治療。*市定點醫院為:吉林省結核病醫院、*市醫院、*市中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及各鄉鎮衛生院。遇特殊病情需轉往上級和省外治療的須經市民政局和保險公司共同審核、審批。
第五章賠付比例
第十一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和住院當天發生的門診醫療費,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用藥范圍》予以賠付。賠付比例如下:
1000元以內給付30%
1001元—3000元給付40%
3001元—5000元給付45%
5001元—8000元給付50%
8000元以上給付55%
一個保險期限為一年,此間累計給付金額以不超過10000元為限。
第六章申請治療和報銷程序
第十二條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符合大病救助條件規定需要救助治療時,應首先向居住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由社區調查核實填寫《*市低保人員大病醫療保險救助申請審批表》,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再由街道辦事處報市民政局審批登記后向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報案。并由社區張榜公布三天。
第十三條被救助對象持有相關證明及《*市低保人員大病醫療保險救助申請審批表》、病歷診斷復印件、用藥明細表、醫生處方到低保辦公室登記,保險公司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及賠付比例核算后賠付。
第十四條此保險投保人為*市民政局,賠付對民政局所審批的低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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