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急救醫療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2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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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急救醫療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增強對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送醫院途中的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急救醫療是各級人民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急救醫療遵循統一調度指揮,劃區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五條公安、交通、民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門對執行社會急救醫療任務的車輛優先放行,必要時可以準其使用平時禁止通行的道路;

(二)交通管理部門對執行社會急救醫療任務的車輛,免收過路、過橋、過隧道等費用;

(三)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承擔社會救濟對象的社會急救醫療費用。

電信通訊單位應當保障社會急救醫療通訊網絡暢通,提供所需設備、信息和技術服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設立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的專項經費,專項經費由財政撥款為主和社會捐助等為輔構成。社會急救醫療專項經費必須用于急救醫療網絡建設,人員培訓,以及設備設施的配置和維護。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資助社會急救醫療事業。

第二章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建設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急救中心,承擔下列任務:

(一)設立“120”急救醫療呼救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二)收集、處理和貯存社會急救信息;

(三)建立急救網絡,劃分網絡醫院急救范圍,制訂急救預案和方案;

(四)組織、協調急救網絡醫院開展對急、危、重傷病員的緊急醫療救治;

(五)指揮群體性活動、突發性災害事故的醫療救治;

(六)開展急救醫護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急救醫療科研工作。

社會急救“120”、公安“110”、消防“119”、交通“122’,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八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由以下醫療機構組成;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省屬醫院;

(二)市、區、縣(市)人民醫院;

(三)符合社會急救醫療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中心衛生院、企業醫院和其它醫院。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業性或者群眾性救護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醫療器械、設備和藥品,并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事發現場的單位和個人對急、危、重傷病員應當及時給予援助,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和乘務人員應當優先運送急、危、重傷病員。

第三章社會急救醫療管理

第十三條“120”電話是社會急救醫療緊急呼救專用免費電話。禁止對“12O”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進行干擾。

第十四條急救中心接到緊急呼救后,應當在1分鐘內發出指令;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接到指令后,應當在3分鐘內出車。

急救醫護人員應當就近、就地、就快對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救治。急、危、重傷病員或者近親屬已明確救治醫院的,急救醫護人員應當將病員送到指定醫院。

第十五條急救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急救醫療標志。值班急救車不得執行非急救任務。

第十六條社會急救醫療救治實行急救醫師首診負責制度和24小時應診制度。

首診急救醫師,必須承擔首診的責任,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急救醫療問題的投訴。

衛生行政部門接受投訴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將結果通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價格、財政部門核定的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標準進行收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接受急救醫療的急、危、重傷病員或其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急救醫療費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急救醫療費用不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人壽保險定點醫療的限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資格:

(一)不按規定配備符合條件的社會急救醫護人員;

(二)不按規定配置急救醫療器械、設備和藥品;

(三)不實行急救醫師首診負責制度和24小時應診制度;

(四)不按規定建立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由衛生行政部門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二)不接受轉送的急、危、重傷病員;

(三)不執行統計報告制度;

(四)不按規定時間出車;

(五)動用值班急救車執行非急救任務。

第二十一條對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進行干擾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醫療機構不按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急救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