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2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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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或設施管理單位(以下統稱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不變。

第四條城建、交通基礎設施類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其他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且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政機關、公檢法司、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中心;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看守所、勞教所、監獄、消防設施、審判用房、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城建、園林、綠化等公用事業項目;

(五)其他非經營性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代建制的綜合管理部門,牽頭負責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并對代建制的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市財政局、審計局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行財務管理和監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式分為前期工作階段代建和建設實施階段代建兩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也可由一個單位進行全過程代建。

本辦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到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等階段性工作。

建設實施是指從項目施工圖設計、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等階段性工作。

第七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厘對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及具體代建方式予以明確。

第八條政府投資代建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各材料組織采購、招標由市政府集中采購中心。

第九條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后,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主管部門、使用單位、代建單位四方簽訂相關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十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市建設委員會、財政局等部門參與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組織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或配合招標工作。代建單位的招標,應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購中心,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可以申請項目代建: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代建項目相應的資質和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三)具有與申請代建項目相應的建設管理能力;

(四)具有與申請代建項目相應的資金實力。

不得選擇有下列情形逐一的項目管理單位為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2年承接建設項目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項目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復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和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活動,并將招投標情況和中標合同文本報市建設委員會、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三)組織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編制及報批;

(四)辦理項目土地、規劃、環保、消防等相關報批手續;

(五)定期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和使用單位報送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

(六)辦理前期工作相關文件資料的歸檔和移交。

第十三條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及報批工作;

(二)組織工程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投標情況和申標合同文本報市建設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備案;

(三)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市政工程接用等相關手續;

(四)根據批復的年度投資計劃或部門預算,按照市財政局規定的資金支付程序,定期向市財政局申請項目進度用款,并按要求定期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等資料;

(五)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做好工程項目財務核算工作。

(六)按照工程竣工驗收制度要求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和工程各案,負責將項目竣工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向使用單位或設施管理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七)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履行建設單位的職責。

第十四條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內容應當在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規劃提出項目建設建議,編制項目建議書并辦理報批工作;

(二)參與項目前期工作的評估和審查工作;

(三)協助代建單位辦理投資、規劃、土地、施工、環保、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接用等審批手續;

(四)參與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或委托工作:

(五)參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的監督工作;

(六)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參與工程驗收;

(七)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的籌措,建工項目專門賬戶,按合同約定撥款。

政府投資項目未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履行使用單位職責。既沒有確定使用單位又沒有項目主管部門的,由市政府指定的單位或部門履行使用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項目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須按工程估算總投資的一定比例向市財政局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保函具體金額,根據項目的行業特點、項目投資額等具體情況,在招標或委托文件中確定。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代建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轉包或分包所代建的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代建單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如果報審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和建設規模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和建設規模10%,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項目前期費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管理,并納入項目總投資中。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的前期工作費用資金計劃,向市財政局、使用單位申請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依法組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的招標,嚴格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單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不得以下屬單位參加聯合體投標或分包等方式參與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各、材料供應等活動。

第二十條代建項目應當以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作為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確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情形需調整設計或概算的,須由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和使用單位同意,由初步設計和概算原審批部門商市財政局批準后,方可調整:

第二十一條代建項目應當以批準的施工圖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于工程完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申請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并接受審計監督。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經備案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約束。

第二十二條代建單位應當在市財政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后的30日內,向使用單位或設施管理單位辦理資產或設施移交手續。使用單位應當在資產移交后30日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各項建設工程資料并予以歸檔,在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并移交給有關單位和部門。

第二十四條代建項目建設資金按資金的來源渠道分別由市財政局和其他資金籌措部門、單位撥付,其中財政性資金撥付原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代建項目各方應嚴格執行國?;窘ㄔO財務制度,并接受幣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條代建項目管理費為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實施階段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和建設實施階段管理費,收費標準比照基建項目財務制度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代建項目管理費計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

代建項目管理費在項目實施階段支付60%,在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結束后支付。

代建項目管理費按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所占比例,分別由財政部門和其他資金籌措部門、單位分攤并單獨核撥。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工程建設款項中提取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且在時間上符合既定要求的,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后,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的,代建單位可獲得不高于政府投資節余資金15%的獎勵,具體比例,根據項目的行業特點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使用單位自籌資金節余部分獎勵辦法,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代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擅自調整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的,使用單位或項目主管單位應依法追究代建單位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代建單位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及有關責任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的行政領導給予行政處分;給代建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