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擔保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3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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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市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和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和對工程擔保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應當實行投標擔保,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含分包的項目)應當實行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財政全額投融資建設項目,由財政統一提供支付擔保;部分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供支付擔保。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擔?;顒訉嵭薪y一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程擔?;顒拥谋O督管理工作;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市擔保協會(以下簡稱擔保協會)協助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擔保公司實施行業自律的管理。
三、本辦法所稱工程擔保分為投標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同時,應當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工程,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
四、工程擔保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從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五、除投標擔保外工程擔保應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為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擔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作為其提供擔保的前提條件。
六、實行擔保的建設工程,業主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業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約保函、擔保合同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辦備案。
七、工程擔保提倡采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的保函和擔保合同示范文本。
同一銀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專業擔保公司不得為同一工程建設合同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
八、專業擔保公司注冊資金應不少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注冊資本中以現金形式注冊的資本應當占70%以上;從業人員中應有與其相應的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
擔保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所承擔的建設工程擔保業務相適應的清償能力。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凈資產的50%。超過上述限額進行擔保的,招標辦不予接受。
九、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業主應當將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約保函和工程擔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標辦保管;承包商應當將業主提供的業主支付保函和擔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標辦保管。招標辦提供2份加蓋“原件收訖”證明印章保函的復印件給提交人。
業主在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加蓋招標辦“原件收訖”證明印章的業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約保函。
十、投標擔保金額應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擔保額度一般為投標總價的1%—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招標人不得將該筆款項挪作他用。
十一、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有效期28天(投標有效期延長的,其擔保延長期應經雙方書面認可),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
十二、承包商履約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
(一)一般招標或者交易的項目,工程造價低于1億元(含1億元)的,應當不低于工程造價的10%;工程合同造價1億元以上的,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
(二)采用經評審最低價中標法的招標項目,工程造價低于1億元(含1億元)的,應當不低于工程造價的15%;工程造價1億元以上的,應當不低于1500萬元。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應對等于承包商履約擔保。
十三、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工程擔保合同中約定,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90天以上。如實際開工時間(即施工許可的開工時間)超出合同開工時間15天以上,擔保有效截止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十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工程擔保合同中約定,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完成除工程質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支付之日后90天以上。如實際開工時間(即施工許可的開工時間)超出合同開工時間15天以上,擔保有效截止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十五、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標文件,或者中標后在規定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履約擔保的,由提供投標擔保的銀行、擔保公司按照擔保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承包商因非業主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銀行提供保函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在擔保額度內賠償受益人損失的責任;由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書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擔保人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擔其擔保責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二)在保證金額內賠償業主的實際損失。
十七、業主因非承包商原因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承包商可依據工程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
十八、除投標擔保外,索賠權利人向保證人提出索賠前,應當書面通知被保證人,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項目監理機構在28天內對權利人的索賠理由進行核實處理,并進行書面確認。如索賠的理由是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索賠權利人應當同時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項目監理機構提供法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索賠權利人持該檢測報告向招標辦領取保函原件后,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保證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十九、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設工程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業主、承包商應當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停工報告副本和加蓋招標辦“原件收訖”證明印章的業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約保函到招標辦領回保函原件,辦理撤保手續?;謴褪┕で皯敯幢巨k法規定重新設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商憑加蓋招標辦“原件收訖”證明印章的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保函或擔保書的復印件,向招標辦取回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保函或擔保書的原件,辦理撤保手續。
工程全部結算后(除工程質量保修金外),業主憑加蓋招標辦“原件收訖”證明印章的業主支付擔保的保函或擔保書的復印件,向招標辦取回業主支付擔保的保函或擔保書的原件,辦理撤保手續。
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14天前,或保函或擔保書約定的擔保金額已被受益人實現索賠權力后14天內,被保證人的主合同債務尚未實際履行完畢的,被保證人應當按照規定續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二十、專業擔保公司承擔建設工程擔保業務的,應當到擔保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擔保協會對其擔保金額和累計擔保金額進行核定,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擔保登記表,并應當建立專業擔保公司工程擔保余額臺賬。
專業擔保公司應當在首次承接建設工程擔保業務前及其后每年定期向市擔保協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股東構成、公司章程、營業執照、驗資報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證明材料;
(二)與當地銀行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情況;
(三)公司開展擔保業務的代償情況說明;
(四)開展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情況;
(五)公司從業人員的專業及結構情況。
二十一、擔保協會對專業擔保公司的行為實行市場信用監管。專業擔保公司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擔保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擔保協會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上網公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企業清償能力從事建設工程擔保業務的;
(二)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擅自動用被保證人反擔保保證金的;
(三)在擔保書約定的有效期屆滿前,除建設工程中止建設或者被保證人的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而同意撤保外,擅自撤保的;
(四)出現索賠后,不積極履行保證合同規定的賠付義務,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
(五)建設工程擔保檔案或資料不齊全,無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六)惡意壓低擔保收費,降低工作質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十二、業主和承包商應對所提供的保函的真實性承擔責任,招標辦可以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發現保函虛假或有其他問題的,應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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