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補貼制度
時間:2022-03-29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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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我市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在促進就業再就業中的積極作用,規范職業介紹補貼發放,根據國發[20*]36號、川府發[20*]12號和攀府發[20*]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成立的職業介紹機構和各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規定免費向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大中專畢業生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后,可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第三條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證》,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憑《求職登記證明》、大中專畢業生憑《失業證》和《畢業證》到具備資質的職業介紹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第四條具備資質條件的職業介紹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對上述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并在本市用人單位實現就業,憑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期合同(用工協議、勞務協議)向縣級以上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第五條職業介紹補貼標準
1、對成功推薦一名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按100元/人的標準發放職業介紹補貼。
2、對成功推薦一名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按200元/人的標準發放職業介紹補貼。
第六條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45”人員(20*年底以前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就業愿望的殘疾下崗失業人員。
第七條職業介紹補貼實行市、縣(區)分級審批、分級補貼、按季申報、按季補貼的原則。職業介紹補貼在每季末月10日前向縣級以上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報。
第八條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季匯總審核,并報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批后,將職業介紹補貼資金劃入職業介紹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第九條職業介紹補貼的資金按照申報審批級次,由市、縣(區)財政分級承擔。
第十條申領職業介紹補貼需要提供的資料: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表;已實現就業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用工協議、勞務協議);《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求職登記證明》)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職業介紹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推薦證明;職業介紹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
第十二條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騙取職業介紹補貼的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或個人,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追回全部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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