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廣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9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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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廣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縣**文化廣場(以下簡稱廣場)正常秩序,保持環境衛生,保護公用設施,為公眾提供一個良好的活動、休閑、游覽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廣場范圍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戶和進入廣場從事各種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廣場具體界線以規劃確定線為準。

第三條**縣**文化廣場綜合管理辦公室為廣場主管部門,負責廣場的日常管理和有關的組織協調工作,具體包括廣場的安全保衛、車輛管理、設施維護、攤位規劃、環衛保潔、綠化養護、重大活動管理與審批、綜合收費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工作需要協助廣場綜合管理辦公室做好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廣場應保持青石板、護欄等設施完好,蔡河(廣場段)應保持達標水質,地面破損或者設施損壞的,廣場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維修。廣場綜合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廣場內綠化植被的管理和養護,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章管理范圍

第五條廣場內的攤位及其周圍經營業主應按規定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嚴格依法經營、依法繳費。

第六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自行車、三輪車和機動車輛進入蔡河南廣場;

(二)機動車不按規定的路線或位置擅自在廣場內行駛、臨時停放;

(三)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五)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

(六)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八)在廣場上聚眾賭博或者出售、傳播淫穢書畫、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第七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廣場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廣場青石板、護欄等基礎設施、健身設施、電信設施、照明設施、公告欄、各類標志和其他公共設施;

(二)在公用設施范圍內擅自擺攤、搭棚、蓋房。

第八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地和綠化設施。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花壇、綠地;

(二)偷挖、折損、刻劃花草樹木;

(三)盜竊、損毀或拆解綠化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四)其他破壞綠地及衛生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美觀。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亂扔、亂倒廢棄物。

(二)向廣場臨湖區域和蔡河(廣場段)亂扔、亂倒廢棄物。

(三)在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公用設施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

(四)吊掛、晾曬有礙市容物品。

(五)其他影響廣場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條在廣場內從事下列活動,須經廣場管理辦公室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進行商業性文體、娛樂等活動。

(二)散發、懸掛標語、條幅、充氣球等宣傳品、廣告。

(三)設置公用服務和經營設施。

(四)其他臨時性占用廣場的活動。

第十一條申請臨時占用廣場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使用時間、期限、面積、目的和活動人數等;

(二)使用廣場開展含有宣傳、文藝、體育、商業等內容的活動,必須提交文化、體育、工商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廣場綜合管理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經批準臨時使用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批準的內容和范圍開展活動,并按要求設置臨時收集垃圾、廢棄物的容器。

第十三條臨時使用廣場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有關費用,所得費用全部上繳財政,??钣糜趶V場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需要使用廣場電力或水源的,還應支付相應的電費或水費。

第三章罰則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六項之規定,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至第八項、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擅自在廣場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電話亭或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項之規定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四項之規定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廣場內公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道路交通設施以及園林綠化設施等各類公用財產損失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廣場管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做到持證執法、文明執法和公正執法,收取罰款時要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十九條侮辱、毆打、圍攻、威脅、恐嚇、無理取鬧等妨礙、阻撓廣場管護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縣人民政府法制室或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廣場管護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四章救助

第二十二條受理拾遺物品,勸解、制止民間糾紛;

第二十三條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急需幫助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對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先行處置;對處在醉酒狀態,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領回,必要時交由附近公安派出所約束到酒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