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時間:2022-05-30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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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質量的監管。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區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暫行方法>通知》上政〔〕7號)基礎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年國務院第279號令)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著“誰建設、誰負責”原則。并負責對整個工程各個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五大責任主體分別承擔相關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條為確保工程質量。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區發展改革委等驗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五大責任主體共同參與的情況下,對整個工程質量進行抽檢復驗,根據抽驗結果,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完畢后,此基礎上形成初步驗收演講。原《方法》中綜合驗收階段不再進行抽檢。

第四條綜合驗收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工程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大責任主體履行責任和義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查,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按《條例》規定進行處分,并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演講”作為綜合驗收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條同時本級部門應及時將上級部門驗收演講送區竣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對上級部門未明確驗收主體的項目,對有上級配套資金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要是交通、農林水利等部門)原則上以上級部門的驗收演講為依據。仍依照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對原“方法”第十三條作如下修改:

建設單位應盡快將工程結算報區政府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編制工程竣工決算。項目通過初步驗收后。此基礎上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分別報區財政局、審計局,并由兩部門提出審核和審計意見。

第七條對原“方法”第二十條第5項作如下修改:

經區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審核過的工程結算演講和經區財政局、審計局審核、審計過的工程竣工決算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