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法制聯絡工作人員制度
時間:2022-06-03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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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的通知》精神,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全面推進依法的實施意見以及市委法治建設大會精神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全面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增進局內部處室和單位之間的法制信息交流、傳遞和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財政稅收法制工作情況,建立和完善法制工作網絡,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法制聯絡員工作是我局財稅法制工作的組成部分,是財稅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現形式和載體。建立法制聯絡員工作制度有利于加強事中執法監督,有利于化解行政執法爭議,有利于減少和消除行政執法失誤和風險,對于加強法制隊伍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實現依法理財治稅有著重要意義。
第三條法制聯絡員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規范、權責一致的原則,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各處室各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法制聯絡員是財稅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協助行政負責人充分發揮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
第五條各處室各單位均應按規定配備一至二名法制聯絡員(具體名單見附件),原則上是各部門法制和宣傳業務骨干。
第六條法制聯絡員的基本條件:熱愛本職工作,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熟悉財稅法律法規,工作責任心強,做好上傳下達的聯絡工作,具有一定的行政執法實踐經驗,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較強。
第七條各處室的法制聯絡員應當協助處室行政負責人積極開展法制工作,并具體負責辦理和協調下列事項:
(一)熟練掌握本處室涉及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積極做好政策法規宣傳和普法教育;
(二)按照財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要求,積極向本部門領導提出制定相應的工作意見和建議,并將制定好的相關文件及時報送財稅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參與本處室制定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初審和本處室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監督工作;
(四)負責本處室的行政執法檢查,查找本處室貫徹實施法律法規中的薄弱環節,做好執法調研,提出相應執法建議;
(五)協助做好涉及本處室的行政復議、訴訟、聽證和賠償的相關工作;
(六)做好執法信息數據和有關法制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七)協助貫徹落實本處室的行政執法責任制;
(八)積極完成其他法制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的法制聯絡員應當協助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積極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并具體負責辦理和協調下列事項:
(一)積極配合有關職能處室協助組織好本單位的財稅法制學習宣傳和普法教育;
(二)按照財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要求,積極向本部門領導提出制定相應的工作意見和建議,并將制定好的相關文件及時報送財稅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加強對本單位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范或違法行政執法行為,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市局;
(四)積極協助開展本單位涉及行政執法檢查的自查工作,對于上級機關專項執法檢查、重點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積極配合落實整改要求;
(五)協助落實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責任制;
(六)做好或協助做好涉及本單位的行政復議、聽證、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的相關工作;
(七)做好執法信息數據和有關法制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八)積極開展政策法規調研活動,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九)積極完成其他法制工作。
第九條法制聯絡員在工作上實行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對本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重大違法情況,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局,以便市局能及時了解情況,掌握動態,發現問題,采取措施,進而有效地指導各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條市局應積極為法制聯絡員充分履行職責創造條件,努力建設一支懂業務、通法律、高素質的法制聯絡員隊伍。
(一)加強對法制聯絡員業務培訓,將其納入公務員考核培訓計劃;
(二)組織法制聯絡員進行業務研討和調研;
(三)抽調法制聯絡員參加各類執法檢查;
(四)市局法規處、人教處對法制聯絡員參加各種會議和培訓情況,以及交辦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登記,年底反饋給所在部門,作為市局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五)市局定期組織對法制聯絡員考核評比,對工作突出,成績顯著的法制聯絡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市局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對法制聯絡員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財政局、地稅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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