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徠地接游客獎勵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06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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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獎勵對象
城區注冊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含市外旅行社在設立的分社)
第二條獎勵內容
(一)旅行社一次性組織國內游客30人(含)以上的汽車團隊來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區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10元對外聯組織旅行社進行獎勵;
(二)旅行社一次性組織旅游專列(或掛車廂)停靠境內的火車站、游客進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區住宿1夜、游客數達到1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對外聯組織旅行社進行獎勵;
(三)旅行社一次性組織旅游包船??烤硟鹊拇a頭、游客進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區住宿1夜、游客數達到2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對外聯組織旅行社進行獎勵;
(四)旅行社一次性組織入境游客25人(含)以上的團隊來我市旅游且至少在城區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20元對外聯組織旅行社進行獎勵。
(五)市外旅行社以旅游專列、旅游包船組織游客到市內游覽2個(含)以上的收費景區(點)且至少在城區住宿1夜的參照本制度進行獎勵。
第三條獎勵實施程序
(一)旅行社組織來城區旅游的團隊。外聯組織旅行社需享受本制度獎勵政策的應在團隊抵達城區的前一天或當天和團隊離開城區的次日分別向市旅游局報告游客人數和離開城區時間;
(二)市旅游局(業務科)受理登記。并會同市財政局派員對組團合同等相關資料進行核實;
(三)市旅游局、市財政局在檢查核實的基礎上。對外聯組織旅行社實行一次一獎。
第四條資金來源及撥付
由市旅游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本制度所需獎勵資金從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撥付給外聯組織旅行社。
第五條罰則
(一)旅行社組織游客在市內旅游、餐飲、購物、娛樂、住宿等方面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投訴事項的經有關機構認定由旅行社負全責或負主要責任的取消對該旅行社獎勵,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獎勵,追回獎金,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3年內獎勵和各種表彰的資格。
第六條附則
(一)本制度試行期暫定兩年試行期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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