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之鄉選評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11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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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快全市建筑業發展。使建筑業成為我市的支柱產業,努力打造建筑業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建筑之鄉”每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評選范圍:市所轄縣(市、區)
第四條評選條件: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建筑業發展。把建筑業作為當地的支柱產業來培育,并制定了強有力的扶持政策。
(二)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嚴格執行《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質量、安全、招投標和建筑節能等專門管理機構齊全,全面開展建筑業管理工作,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業改革發展成效突出。
(三)建筑施工二級企業有2戶以上?;就瓿闪私ㄖ┕て髽I的改制工作。
(四)建筑企業年增加值占所屬縣(市、區)GDP7%以上。
(五)建筑企業稅收占地方財政收入的3%以上。
(六)建筑企業就業人數占該縣(市、區)社會就業人數的8%以上;所屬企業有職稱人員占行業就業人員總數的10%以上。項目經理、五大員”職業工種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七)全面開展建筑節能工作。
(八)爭創精品工程。
(九)創市級以上(含市級)質量、安全、建筑節能、科技示范工程等獎項達到4項以上。
(十)轄區內年度無拖欠工程款、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無質量安全事故、無建筑行業群體上訪。
第五條評選機構:成立市“建筑之鄉”評審領導小組。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統計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全市“建筑之鄉”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委。
第六條評審制度:
(一)由各縣(市、區)按照評比范圍和條件自行申報。
(二)每年受理上一年的審報材料。
(三)申請參加評選的縣(市、區)填寫申報表。
(四)由縣(市、區)將填寫好的申報表送交市“建筑之鄉”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后。
第七條申報資料包括:
(一)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書面匯報材料;
(三)縣(市、區)統計部門提供的社會經濟統計年報表;
(四)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業年度統計報表;
(五)獲得的建筑業各類(質量、安全、節能示范小區(工程)等)獎項證書及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說明材料。
第八條獎勵制度:凡被評為“市建筑之鄉”縣(市、區)市政府將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九條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建筑之鄉”稱號的一經查實。
第十條本制度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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