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鼓勵外來投資的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11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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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快對外開放步伐。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外來投資者。系指來自國外的投資者、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外商)和來自市以外的國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客商)
第三條對特別重大項目和跨國公司、大財團在本市投資興辦的生產性項目。視其投資額等具體情況給予更多的優惠。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為市區(含區)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外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投資形式和產業導向
第五條外來投資者在市區可按下列形式進行投資:
(一)興辦獨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二)開展“三來一補”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
(三)承包、租賃、兼并、購買、托管現有企業;
(四)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六條外來投資者可按產業導向優先發展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出口創匯產業:
(一)加工制造業;
(二)現代物流業;
(三)三高”農業項目;
(四)基礎設施項目;
(五)旅游、教育、賓館、房地產、舊城改造等項目;
(六)國家允許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三章稅收
第七條凡屬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統一制度的優惠政策外,還可實行以項目議優惠辦法,由市政府與投資者商定。
第八條外來投資者在工業園區投資工業項目。其增值稅、城市建設稅、城市房產稅、車船牌照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等額獎勵給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免征、后2年減半征收。
第九條對來我市注冊經營的總部型經濟的貿易企業。照章納稅、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其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按一定比例獎勵給企業。其獎勵額度按年納稅額分檔超額累進計算。具體獎勵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土地和房產
第十條凡落戶工業同區的工業項目??梢园磪f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50年以內使用權。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平均每畝達到120萬元及以上的按每畝3萬元供地;達到100萬元、不足120萬元的接每畝5萬元供地;達到8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按每畝7萬元供地;低于80萬元的按該宗土地基準地價的70%供地。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自投產之日起4年內對地方財政稅收留成的貢獻加上企業實際支付的征地價款,凡落戶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達到市政府征地成本的對企業實際支付的征地價款返還一半。
第十一條鼓勵鄉(鎮)國有農場、村利用集體土地新建廠房自辦企業或以廠房出租等多種形式與外來投資者合資、合作興辦企業。
第十二條外來投資企業從事農業開發及電站、公路、橋梁、港口、碼頭、水廠(不含管網部分)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并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執行該宗土地級別最低地價。涉及新征用地的按照法定標準下限收取耕地開墾費;新征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按國家制度執行。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按國家有關制度辦理。
第十三條外來投資者兼并、改造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的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時。
第五章供水、供電、通信、城建
第十四條對外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通信、電視實行零費接通。一個窗口接待,7個工作日內辦畢。
第十五條外來投資企業用水、用電實行同城同價。
第十六條對落戶工業園區的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圍墻內由企業負責。
第六章投資服務
第十七條對外來投資者實行服務制。首先到市招商管理部門登記。由引資責任單位持投資者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登記手續。市行政服務中心按照行政許可制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屬本級核準的5個工作日內辦畢,需報上級機關審核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并做好催辦工作;實行備案制的項目,備案資料齊全后,3個工作日內辦畢。
第十八條對外來投資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收取的費用。收費額在1萬元以上的按其下限50%收取。
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會同市招商局、市商務局為每個企業制訂一份公開收費卡,對外來投資企業收取的各項費用。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一年核定一次,分季收取。凡未被列入收費卡的任何名目收費,外來投資企業均可拒付。
從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內只收稅不收費。對在工業園區內興辦的企業。
第十九條對外來投資企業實行封閉式管理。對外來投資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以及參觀、評比、達標等活動。一律不準進入企業。公安部門實行治安承諾制,切實保障外來投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尊重外來投資者的生活習慣。
第二十條對外來投資者實行綠卡《免檢卡)保護制。對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綠卡”予以保護。綠卡”持有者享有以下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其人身、車輛、住所進行搜查和檢查。除涉嫌刑事犯罪外。
需依法對企業進行查封、罰款、扣壓的事前必須向黨委和政府報告。凡涉及企業的有關案件。
工作用小車在市區各收費站免費通行。免費通行憑證由市交通局依據“綠卡”負責辦理。
第二十一條實行重點項目全過程跟蹤服務制度。對重點外來投資項目。定期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及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市城區建筑、建材、裝卸市場管理辦法》保證企業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三條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若干制度》禁止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外來投資企業集資、攤派和強行安排人員。
市監察局對外來投資企業負擔實行掛牌監控。
第二十四條外來投資者及其隨同家屬在購置物業、就醫、子女上學等方面。
第二十五條外來投資企業的工作和生活用車。換領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市監察局負責受理外來投資者的投訴和來信來訪的接待。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對下列侵害外來投資者利益、損害服務環境的行為。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對外來投資者進行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未經批準對持“綠卡“者進行人身、車輛、住所檢查的;
未經批準擅自查封、凍結、扣劃外來投資企業財產和帳戶資金的;
對公開承諾的服務項目和內容無特殊情況不兌現的;
對轄區內發生擾商、侵商、損商、坑商等違紀違法行為查處不及時、造成不良影響的;
執紀、執法部門對破壞服務環境行為查處不力、隱瞞不報或故意袒護的;
其行為(如供水、供電、市政施工、通信等)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生產,除不可抗力外。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業蒙受損失的
第七章金融服務
第二十八條賬戶管理上推行檔案管理微機化、日常管理網絡化、外部監督社會化。提高服務效率,為外來投資企業開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為外來投資企業結算提供優質服務。運用電子科技支付手段。嚴厲查處無理拒付、隨意延壓結算票據的行為。對外來投資企業的經常項目收入優先辦理結算,無論金額大小、結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進入經外匯局批準的經常帳戶,帳戶內的資金可以直接結匯,也可以保留現匯,以滿足外來投資企業不同的資金需求。放寬對外來投資資本項目結售匯的審批權限,外來投資企業資本帳戶內資金結匯和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還本付息,均可直接到市直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
第三十條各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按照國家金融法規、政策的有關制度。推行限時承諾服務,為外來投資企業從優、從快、從簡辦理貸款和票據融資業務。放寬對外來投資企業辦理直接外債、或有外債和外匯質押限制,直接外債和或有外債僅實行投注差管理,不納入外匯指定銀行外債指標管理體系;質押外匯可以是資本金和外債,也可以是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第八章環保政策
第三十一條需要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協助企業搞好污染處理。需要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要在制度的時間內辦完有關手續。外來投資企業應按制度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項目建設與環保設施建設“三同時”制度。
第三十二條對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其排污費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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