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區規范工作制度

時間:2022-02-15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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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區規范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示范區建設,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全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市區縣(自治縣)法治政府建設基本規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政基本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區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對全區各級各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情況進行的檢查、評比和獎懲活動。

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進行依法行政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區政府的安排和部署,負責實施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并將考核情況和結果向區政府報告并向全區公示。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四條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自查與互評相結合、社會中介評議與群眾評議相結合、抽查與普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行政執法監督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考核組,參加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條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單位對照考核內容,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自查自評,并形成書面報告,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考核實施機關。

(二)區政府組織考核組到被考核單位考核。

(三)考核組將考核情況匯總后上報區政府。

(四)向被考核單位反饋考核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六條考核采用基準分扣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己私Y果根據最后得分情況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2-10分的加分:

(一)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創新舉措,被國務院、市政府、市級部門、區政府作為經驗推廣或表彰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國家級、省級、區級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道的。

加分事項須經考核組綜合評定,同一事項不累積加分。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執行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國家政策、市政府規定,引發惡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市政府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事件的。

(三)因失職、瀆職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引發惡性事件的。

(四)拒不執行區政府相關文件,阻礙依法行政示范區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

(五)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八條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共5分)

(一)未建立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專題學法等學習制度的,扣2分。

(二)未組織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的,扣1分。

第九條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共20分)

(一)未明確重大決策事項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的,扣2分。

(二)重大決策作出前,未依法公開征求意見的,扣1分/項。

(三)重大決策作出前未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扣1分/項;

(四)對依法應當聽證的決策事項,未按法定程序舉行聽證的,扣1分/項。

(五)未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并按要求反饋的,扣1分/項。

(六)重大決策未經集體討論研究的,扣1分/項。

第十條制度建設(共8分)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不明確、內容不合法或者程序不規范的,扣1分/件。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未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備案的,扣1分/件。

(三)未定期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扣2分。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共30分)

(一)未規范行政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步驟、環節和時限的,扣3分。

(二)每年度未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人員、職責權限、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等內容的,扣2分。

(三)行政執法案件中有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自由裁量權適用不規范、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等情況的,扣1分/件。

(四)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未按規定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的,扣1分/件;未按規定統計匯總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并及時報送區政府法制辦的,扣2分。

(五)未參加上級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扣0.5分/人;未將本單位持有上級管理部門核發的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向區政府法制辦備案的,扣0.5分/人。

(六)每年度未將行政執法的有關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按照規定立卷歸檔,統一集中管理的,扣0.5分/件。

第十二條行政行為監督(共20分)

(一)年度人大代表提案和建議辦結率未達到100%的,扣1分。

(二)年度政協提案和建議辦結率未達到100%的,扣1分。

(三)未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未出庭應訴本年度首件行政訴訟案件的,扣1分。

(四)本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和行政訴訟敗訴的,占本單位全年所有具體行政行為比例為5%-20%的,扣5分;高于20%的,扣10分。

(五)不履行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的,扣2分/件。

第十三條防范化解行政爭議和社會矛盾(共10分)

(一)未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全預警、應急機制的,扣2分/項。

(二)未及時、依法、妥善處置涉法事件,引發群體性上訪的,扣2分/件。

(三)未認真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引發群體性上訪的,扣2分/件。

第十四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共7分)

(一)未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機構,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計劃,書面報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的,扣1分/項。

(二)本單位法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辦公設施設備、工作經費未按規定落實的,扣1分。

(三)各級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每年通過公議、調研等方式,專題研究依法行政工作未達2次的,扣1分/次。

(四)每年度未開展普法和法制宣傳活動的,扣1分。

第四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根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結果,對推進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