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非稅收入規范制度

時間:2022-03-03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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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非稅收入規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執收、執法單位行政收費、罰沒行為,協調政府及其部門合理分配,促進財政性資金依法收支、管理科學、操作可行,推動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根據《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用于規范非稅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政府統籌、核撥給執收執法單位補助經費等行為。

當收繳的收入適用兩個及兩個以上條款時,遵照前條款執行。

第二條我市轄區具有執收、執法職能的單位,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省規章征收的非稅收入,屬于財政性資金,均納入政府統收統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收支兩條線”管理,是指執收、執法單位將依法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國庫或專戶,支出按市財政局批準的計劃統籌安排,從國庫或財政專戶中核撥給執收、執法單位使用。

第二章收入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根據《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非稅收入范圍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具體內容如下: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執收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包括基金、資金和附加收入)。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育林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復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其他基金收入等。

二、專項收入,是指執收單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專項財政資金。如:排污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收入、其他專項收入等。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執收單位依據國務院及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四、罰沒收入,是指執法單位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款,沒收物質、贓物的變價收入等。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指經營、使用國有財產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等。

六、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出讓轉讓國有資源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國有山林、灘涂、湖泊有償使用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政府舉辦的各類新聞媒體、報刊、雜志取得的廣告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等。

七、國有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洗車、安裝廣告牌等取得的收入,將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投資、擔保、承包等取得的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即:國有資產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出讓和轉讓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以及零星、低值固定資產的變賣價款收入等),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等。

八、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單位利用各種便利條件搞創收取得的經營服務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部門或單位名義接受的國內外捐贈收入,教育部門的勤工儉學收入,市財政局認定的其他臨時性收入等。

第三章分配原則

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相關支出納入單位部門預算;有法定專項用途的,實行專款專用。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專項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三、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征收政府統籌資金。

第六條市財政局核撥一般預算、基金預算補助經費時,按扣除上解州級14%部分后的余額乘以規定補助比例計算,即:補助經費=單位實際上繳國庫金額×(1-14%)×補助比例。

第七條為增強政府調控能力和調動職能部門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對我市非稅收入按照以下比例進行補助和統籌。

一、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補助比例。

(一)罰沒收入按60%的比例補助。

(二)行政性收費收入按60%的比例補助。

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統籌比例。

(一)單位繳入市財政專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收入,區分不同經費來源進行統籌。

1、全額撥款單位按收入總額的40%統籌;

2、差額撥款單位按收入總額的20%統籌;

3、經費自理單位按收入總額的10%統籌。

(二)單位接受的國內外捐贈收入,不區分經費來源,一律按收入總額的20%統籌(公益事業除外)。

(三)單位利用各種便利條件搞創收取得的經營服務收入,不區分經費來源,一律按凈收益的20%統籌。

第八條上年度非稅收入補助超過人均5000元的單位(含預算內外),本年度不再安排公用經費。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非稅收入按會計年度進行核算,執收、執法單位當年上繳的非稅收入當年給予經費補助,不再結轉下年度核算。

第十條本分配原則適用市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其他單位單獨予以審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各執收、執法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批準和法定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項目及標準亮證收費,依法收繳,做到“應收盡收不亂收、應繳盡繳不截留”。

第十二條各執收、執法單位在年初應盡可能準確測算本年度可收繳的非稅收入、收繳成本等因素,納入執收、執法單位的當年部門預算中反映。

在預算執行中,執收、執法單位上繳的非稅收入不足年初預算任務數的,除按比例扣繳補助經費外,還視差額大小扣減部分單位經費;執收、執法單位上繳的非稅收入超過年初預算任務數的,其超出部分的補助比例原則上按低于年初預算的比例給予追加。

第十三條經確認誤收、多收的政府非稅收入,按以下程序退庫:

首先,由預算單位提出要求退庫的書面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批,同時要附相關文件依據及《繳款書》復印件;

其次,經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正式下達準予退庫的文件,預算單位據此填寫《省財政收入退還書》;

最后,由市財政國庫審核蓋章后,報版納州人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每年12月份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下年度非稅收入收支計劃。市財政局匯總報市政府批準后,批復各單位執行。

第十五條執收、執法單位應將補助經費和財政預算撥款等其他資金進行統籌安排,按照批準的支出計劃和財務制度規范、合理地開支。

第十六條補助經費的撥付由執收單位提出用款申請,市財政局按收入進度予以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