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時接待群眾來訪制度

時間:2022-03-05 0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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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時接待群眾來訪制度

一、社區黨總支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信訪事項涉及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抄送上級信訪工作部門。

三、本社區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四、社區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五、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盡力做到把信訪事項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六、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七、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級領導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