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查閱工作制度

時間:2022-03-10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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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查閱工作制度

為加強對政務公開信息查閱場所的管理,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政務公開信息查閱場所(以下簡稱“查閱場所”),是指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在內設立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場所。

第二條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對查詢室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三條各單位、各鄉(鎮)查詢室負責本查詢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查詢室應當規范管理,完善服務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體要求:

(一)在顯著位置設置“政務查詢室”標志,公布查閱服務指南和信息查閱場所工作制度。

(二)配備專職人員提供查閱以及文本復印等服務,配備計算機、復印機等必要的設備設施,有條件的單位可配置盲文閱讀器等設備以方便查閱人查詢信息。

(三)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服務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查閱場所規范化運作。

(四)主動熱情地幫助和指導查閱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為查閱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記、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認真做好查閱服務登記工作,為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參考數據。

(七)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工作,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八)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將新生成并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送檔案室。檔案室將新文件分類、登記、整理并上架公開。

第四條查閱場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費用。查閱場所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未在查詢室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查閱。

第六條在查詢室查詢的政府信息內容由制文機關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由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并自起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