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檢查工作規定
時間:2022-03-15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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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使地方稅務局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地區地方稅務局督促檢查工作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查工作是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領導行為、推動決策落實、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認真開展督查工作,對促進我局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提高科學決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進機關作風、領導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確保上級領導機關和地區局黨組做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領導決定事項的正確實施,推動稅收各項工作目標順利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緊緊圍繞地區地稅系統稅收中心工作和各階段的主要任務,把狠抓落實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實現既定的工作目標提供有效服務和有力保障。
第四條督查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督查工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進行,堅持令行禁止。
(二)圍繞中心原則。開展督查必須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進行,自覺服從服務于這個大局。
(三)實事求是原則。要一切從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決策落實情況,講真話、報實情。
(四)突出重點原則。要著力在推進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領導交(批)辦事項的落實上下功夫,善于反映工作落實中需要解決的帶有全局性、傾向性的問題。
(五)注重實效原則。要講效率、求質量、重效果,以督查促落實,以落實促效率,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
第五條地稅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職能部門,其督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督查工作制度,確定督查工作任務及內容,制定督查工作要點,報告督查情況。
(二)提出或根據局領導指示確定督查事項,做好督查審批立項,辦理督查通知事項。
(三)檢查各科室具體落實機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交辦事項的情況。
(四)開展督查調研,及時提供決策實施中的信息反饋,并把調查情況加以分析匯總,為進一步推動機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五)負責上報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情況,并負責組織辦理上級局及本局領導交辦的查辦事項。
(六)為上級局及本局領導開展督查調研做好服務。
第六條督查工作范圍
(一)上級黨委、政府和地區地稅局做出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級文件和上級會議決定中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二)上級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專題會議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決定和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局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和階段性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七)重要信訪案件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辦理情況。
(八)新聞媒體以及內部媒體反映稅收有關問題的辦理情況。
(九)上級單位及同級有關部門來電、來函征求意見、會簽文件的辦理情況。
(十)地區局布置的工作任務列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七條督查工作程序。凡列為督查的事項,一般應按督查立項、分辦、承辦、督辦、審核、反饋、通報、歸檔的程序進行工作。
(一)立項。督查部門根據督查工作范圍,對明確需要督辦的事項,按照立項要求和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填寫“督辦通知單”報辦公室領導審定立項。沒有明確需要督辦的事項,需填寫“督辦立項審批單”,由辦公室領導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定立項。
(二)分辦。經審定立項的事項,督查部門應及時將“督辦通知單”轉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需要多部門共同完成的督辦事項,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三)承辦。承辦部門收到“督辦通知單”后,應按督辦要求盡快落實。承辦部門如認為督辦事項不屬于本單位或本部門職責范圍,應立即退回督查部門并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辦理。
(四)督辦。督辦事項下達后,督查人員應采取督查調研、明查暗訪、組織協調、跟蹤檢查、實地督查、電話、發函等多種形式進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
(五)審核。督查部門對承辦部門報來的辦理結果要認真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承辦部門應補辦或重新辦理。
(六)反饋。督查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經審核、符合辦理要求的,應及時向有關領導或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辦理結果。反饋落實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
(七)通報。督查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通報,每年進行一次總結。
(八)歸檔。對經審理符合辦理要求的督辦事項予以核銷歸檔。
第八條對全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全局工作會議或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做出的需知照并執行的重大決策、部署,包括上級機關重大決策、重要會議、文件和法規貫徹落實情況),涉及全局的綜合性問題、事關重大的關鍵性問題的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項。先由督查辦提出督查建議并填制“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辦公室以文件形式向全局各部門發出“督查通知”。
(二)督辦。承辦部門按照要求辦理后,以規范格式的書面材料報告所督查工作的落實情況(未按時辦理的由督查辦發出催辦通知)。
(三)反饋。督查辦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做出階段性評估,以督查通報的形式,及時向局領導和全局各部門反饋。同時,督查辦還應填寫“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存檔。
第九條全局各類會議(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重要專題會議)決定的辦理指向較單一的工作決定、決議或其他工作事項,上級領導和本級領導批辦的重要事項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的督查程序。
(一)立項。經由督查辦轉達、由其他科室辦理的,由督查辦提出督查建議并填制“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填制“督查通知”,連同“立項審批單”一起交承辦單位辦理。
(二)督辦。承辦單位辦結本局會議決定辦理或本局領導批辦的事項,擬寫辦結報告并經督查辦審查合格后,向做出會議決定的會議決策機構(或主要領導)、批辦任務的領導呈報辦結報告外,還應在“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的“反饋信息”欄內填寫辦理情況,返回到督查辦存檔。(承辦單位未按時辦理的由督查辦發出“督查事項催辦通知”)
(三)反饋。上級領導批辦或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由各科室承辦的,承辦科室辦理后擬寫辦理情況報告(正式公文),經督查辦審查、局領導審定后方可報告上級機關或上級領導,同時承辦科室要將填寫好“反饋信息”的“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返回到督查辦存檔。
(四)經由縣局轉發各部門辦理的上級機關交辦或上級領導批辦的事項,按照業務歸口管理原則,由督查辦向歸口管理科室發出“督查通知”,歸口管理科室辦結后,草擬督查報告,經督查辦審核,報局領導審核,按照發文程序以正式公文向地區局報告,同時歸口管理科室還應將填寫好“反饋信息”的“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返回督查辦存檔。
第十條辦公室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督查程序:
(一)登記、送審。收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后,由辦公室按其內容進行分類登記,并送交有關局領導審批立項。
(二)交辦。辦公室根據局領導批示,將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送交承辦單位,提出辦理要求,并嚴格履行簽收手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范圍的建議、提案,由主辦部門簽收承辦,協辦部門提供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三)催辦。各承辦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辦公室據此進行催辦。不能如期辦結的,要在規定期限內向辦公室說明情況。對超過辦結時限的,辦公室向承辦單位發出《督查事項催辦通知》。對經催辦仍不報辦理結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四)辦復審核。辦理建議、提案的復函由辦公室負責審核。承辦部門的復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提出的解決辦法和答復意見,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符合實際情況;二是根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所提問題逐條回答,切忌空話、套話、大話;三是答復的口氣要誠懇、謙遜,文字通暢、簡明;四是根據辦復情況做出標記:所提問題已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用“A”標明;正在解決或者列入計劃準備解決的,用“B”標明;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決的,用“C”標明;留作參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標明。不符合以上要求,應當退回重辦。復函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領導簽發。
(五)反饋、歸檔。復函簽發后,由辦公室按統一格式印發,并寄交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抄送人大、政府或政協有關部門。復函原件由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一條辦公室對信訪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呈批立項。凡上級交辦和本級領導批示的信訪事項,由辦公室進行登記編號,并根據領導批辦內容,提出擬辦意見、承辦單位和辦結期限,經辦公室領導審批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信訪件,交辦時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簽收承辦,協辦單位提供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二)督辦落實。立項的信訪督查事項,采取《督查通知》的方式交辦。承辦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上級或本級領導批示的信訪件,除有明確時限外,一般要求自收到《督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結;重大疑難信訪事項的辦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0天;對重大緊急信訪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對確有特殊情況或一些難度較大、難以如期辦結的事項,承辦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說明情況或報告進展情況,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延期申請。對超過辦結時限的,辦公室要向承辦部門發出《督查事項催辦通知》,對經催辦仍不報辦理結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三)報告結果。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寫出辦結報告。幾個部門聯合辦理的信訪事項,由主辦部門負責寫出辦結報告。辦結報告必須規范,由辦公室負責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重辦。辦結報告經辦公室審核后,屬本級領導批辦的信訪事項,將結果報原批示領導閱知;屬上級部門批辦的事項,報局領導審批后上報。
第十二條辦公室對公文承辦情況的督查程序:
(一)立項。凡上級機關發來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本級領導批辦的特急件、急件,基層報送的各項請示,應由辦公室進行登記編號,并根據領導批示內容,提出辦文單位和辦理時限,經辦公室領導審批立項。凡有辦理時限要求的公文全部納入立項范圍。
(二)督辦。對立項后的文件,實行文件督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均采取《督查辦單》的方式交辦。承辦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報請主管領導同意后,要及時向督辦部門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和延期情況說明。對無故超過辦結期限的,辦公室向承辦單位發出《督查事項催辦通知》,進一步督促落實。
(三)反饋。承辦單位應按照《督查辦單》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反饋文件辦理情況和結果。辦公室對督辦文件的承辦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對超過辦結期限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組織檢查。對本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據立項要求,辦公室可組織人力深入各科室,了解掌握真實情況,指導、督促決策的落實。
第十四條催報督查。對批準立項的督查事項,由辦公室下發督查通知,提出報送落實情況的要求并負責催報,承辦部門按照要求時間及時上報。催報一般采取書面催報(辦)形式。
第十五條督查調研。對重大綜合性問題的督查,一般采取調查研究的方式進行。調研的重點是工作落實過程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刹扇《喾N形式,力求掌握真實、準確、詳盡的第一手資料,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向局領導提供帶有建議性的報告。
第十六條檢查核實。對于單一問題,可根據局領導批示或文件要求,直接派督查人員去相關單位進行檢查核實,對重大的綜合性問題,可提出建議,組織多個部門聯合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對需要由局領導親自抓的督查事項,辦公室要及時向局領導提出督查建議,并協助局領導制訂方案,做好準備工作,安排和組織好各項活動,協助領導同志收集整理各類情況。督查結束后,協助局領導搞好綜合分析,研究提出進一步抓好決策落實的措施,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制。局機關要明確督查人員,及時催辦、檢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對違反辦文時限規定,特別是無故拖延、推諉而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局機關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辦公室工作的領導負責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領導要加強對督查事項辦理的指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二十條辦公室是督查事項的組織督辦部門,必須明確一名負責同志分管此項工作。要指定專人具體管理督查事項,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的立案、交辦、督辦和審核,保證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地方稅務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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