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信息報送暫行規定
時間:2022-03-21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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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區應急信息報送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大連市應急信息報送暫行規定》并結合我區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信息報送主渠道
各街道應急領導小組、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應急委各委員單位辦公室是信息報送工作的主渠道,負責向區應急委(應急辦)報送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應急信息。區應急辦負責處理全區等級以上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報送工作。
各街道、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應急信息報送制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選派責任心強、能力突出、經驗豐富的人員,負責應急信息報送工作。
二、信息報送的要求
(一)報送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的起因及基本經過、影響范圍、處置情況、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等。對事件及處置工作進展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后,要進行終報,并做出事件分析評估。
(二)語言表述:層次分明、重點突出、要素完整、文字精練,特殊事件要闡明背景情
(三)報送時限:各街道、各部門在獲悉等級突發事件信息后,必須在第一時間上報區應急辦。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電話報告,隨即補報書面報告。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現象發生
(四)報送方式:1、不涉密的信息,紙制文本可傳真區應急辦,信息發送后須來電核實確認。
2、涉密的信息,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信息報送的范圍
(一)群體性事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訪事件:進京、去省、來市、到區的集體上訪;在敏感地點上訪并發生打橫幅、喊口號或其他過激行為的;群眾上訪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的;上訪人員有暴力傾向或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性、暴力性的事件等。
2、導致下列結果之一的群體性事件:造成鐵路、公路、海運航道交通中斷;造成城市交通或重要交通樞紐嚴重堵塞;造成大中型或重要企業停產,城市主要商場、醫院、學校等停業、停診、停課;城市或重要地區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中斷;阻撓、妨礙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工程施工。
3、未經批準影響較大的集會、請愿、示威、游行、罷工、罷駛、罷市等。
4、在重要場所、重點地區非法聚集且參與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或在處置過程中造成傷亡事件。
5、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期間聚眾滋事或騷亂。
6、群體性毆斗、械斗或沖突。
7、有可能造成較大、較壞影響的涉外群體性行為。
8、集體暴力抗法、聚眾襲擊執法人員等。
9、涉及群眾根本利益且人數較多、上訪頻繁、長期得不到解決、有矛盾激化傾向的。
(二)過激事件
10、沖擊、圍攻黨政軍警等機關或其他國家要害部門。
11、在公共場所、重要部位、重點地區出現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12、在公共場所已實施或有實施傾向的有目的性的自焚、自殺、自殘或其他過激行為。
13、在國家、省、市、區重點部門、重要部位極端行為上訪或有此類傾向。
(三)影響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事件
14、各類非法組黨、結社、集會動向。
15、敵對分子、“民運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搗亂破壞活動及動向和制造的暴力、恐怖、騷亂事件。
16、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恐怖活動和事件。
17、有跡象表明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滲透或欲插手介入的事件。
18、境內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成批流入我市的案件及重大反宣案件。
19、重要生產資料、糧食和日常消費品等短缺或價格大幅波動情況。
20、金融擠兌事件或因金融風險引起的群體性事件。
21、有境外宗教組織滲透背景的影響較大的非法宗教活動;因傷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引發的影響民族團結的事件。
22、邪教等各種非法組織的規模性集會;影響惡劣的封建迷信活動;可能誘發不穩定因素的規模較大的聯宗祭祖等活動。
(四)特殊群體和個體事件
23、學生、教師等群體:非正常聚集、罷課、罷教、游行、集會、絕食、靜坐、請愿等行為;校園內(校園網)出現較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造謠信息;影響中、高考秩序等事件;校園內發生的有較大影響的治安、刑事、公共衛生和安全等事件。
24、黨政領導干部等群體:縣(處)級及以上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發生非正常死亡、刑事案件等;國家公職人員嚴重違法違紀事件;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25、公檢法司軍等群體:影響較大的軍警民沖突事件;公檢法司人員遭犯罪嫌疑人報復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黨政軍及其他行政執法單位因執行公務引發的嚴重對立或矛盾;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26、其他特殊群體:市級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范等特殊群體發生非正常傷亡、刑事案件等;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五)事故、環境污染和災害
27、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生產事故(包括火災和水陸交通事故)。
28、空難、空險等事件;列車相撞、脫軌等事件;海上險情。
29、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中毒事故。
30、危險品泄漏、放射性物質擴散以及環境污染事故。
31、造成重要區域能源、電力、通訊等設施工作中斷的事故。
32、對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環境污染事件。
33、江河海堤防、水庫潰決及可能潰決的險情;水旱災害。
34、造成經濟社會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海嘯、氣象、海洋、地質、生物等災害;有感以上地震及災害。
35、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火災;國家和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區、森林公園、城市水土涵養林等火災;造成重要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設施工作中斷的事故。
36、可能造成較大破壞的自然災害預警情況。
37、其他涉及人員傷亡,有較大影響的事故事件等。
(六)公共衛生事件
38、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鼠疫、黃熱病、霍亂、肺炭疽及其他易擴散、流行的疫情病例或疑似病例。
39、發現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40、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動物疫情;新發現動物疫情。
41、發生醫源性感染事件;發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
42、多人食物中毒或出現死亡病例;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映或不良反應;多人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或造成人員死亡。
43、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有一定社會影響的食品或藥品安全事故。
44、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或藥品,可能或已經在社會上造成危害的事件。
45、其他對生產、生活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和重大疫情。
(七)涉外涉密事件
46、本區內發生的外國機構和人員、外資機構和人員以及其他外國公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件。
47、境外發生的我區駐外機構和人員、援外人員、承包勞務人員、留學生、旅游人員等中國公民和機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件。
48、集體偷渡案;集體沖關、闖關或身份特殊人員沖關、闖關案。
49、涉及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等方面的失泄密案及密碼設備丟失、機要人員叛逃案。
(八)刑事案件
50、發生人員死亡或多人重傷的案件;被害人身份特殊的綁架、投毒案件。
51、持槍殺人案或涉槍案。
52、公共場所等部位發生的爆炸案。
53、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案。
54、搶劫金融機構、運鈔車案。
55、發生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非法集資案。
56、造成人員傷亡后果的制假販假案。
57、盜搶軍火案、非法制售販運槍支彈藥案、槍支彈藥失竊案及放射性材料、劇毒材料被盜、遺失、誤運輸案。
58、情節嚴重、致人員傷亡的暴力妨礙執行公務案。
59、搶劫和盜竊國家重要部位;劫機、劫船(車)、暴獄、越獄、劫持人質及縱火等犯罪案件。
60、惡意攻擊互聯網站、干擾破壞廣播電視、通訊網絡,造成一定影響的案件。
(九)影響穩定的輿情
61、互聯網或媒體上有一定負面影響的涉及我區信息和歪曲我區對外形象的報道。
62、區內利用互聯網、移動電話或其他現代通訊工具散布具有一定影響的反動言論,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活動的短信、跟帖或謠言。
63、外國和港澳臺媒體到我區采訪敏感性問題的動向及針對我區某方面工作的負面炒作。
64、群眾反映較集中或重復反映的對社會穩定具有一定影響的熱點、難點問題;特殊時期特殊群體的思想狀態和動態等。
(十)其他
65、其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安全隱患。
66、其他發生地點敏感、人員身份特殊,持續時間較長,社會影響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事件。
對以上各類信息,各街道各部門要根據事件的不同性質和類別,在報送事件主管部門及區應急辦的同時,上報區委主管部門。對未列入上述范圍的其他應急信息,要加強分析研判,并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