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普通發票管治制度
時間:2022-03-25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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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創新發票管理方式,強化以票控稅,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五峰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普通發票的印制
一、遵循保證供應、防止浪費的原則,各稅源管理科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用量,考慮合理庫存、換版等因素,每半年向縣局征管科上報印制普通發票計劃,征管科將匯總后上報市局票證中心。
二、企業自印發票。申請印制帶有企業名稱的發票由省局依法作出是否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納稅人憑《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印制帶有企業名稱發票申請表》到企業所在地國稅機關發票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發票印制手續。
(一)申請自印發票應具備的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較大”是指申請人年用票量在10萬份或者4000本以上)或者統一的發票式樣不能滿足其業務需要的說明材料。
(二)申請自印發票應提交的申請材料:《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1份、《印制帶有企業名稱發票申請表》(原件)1式2份、根據規定設計的擬印制的發票式樣1式2份。
第三條普通發票的調拔
一、發票入庫。縣局發票主庫房管理員從市局領到發票后,憑市局填寫《普通發票核發通知單》,對運回的普通發票驗收入庫,或者對辦稅服務廳發票柜臺退庫的發票驗收入庫。
二、柜臺出庫??h局發票主庫房管理員根據各發售柜臺(柜臺庫房)發票的需求情況,及時將發票出庫到發售柜臺(柜臺庫房)。
三、柜臺退庫??h局發票主庫房管理員在柜臺出庫管理中出現錯誤操作,或者發票柜臺操作員在發票驗收入庫時發現存在問題,可以把調撥到柜臺有問題的發票進行退庫處理。
四、確保發票運輸安全??h局在領取普通發票時,應當指定專人,指定專車,確保發票運輸安全運抵到單位庫房。
第四條普通發票的發售
一、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填制《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經過實地調查后,在五個工作日內核準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發放《發票領購簿》并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二、個體工商戶實行交舊購新,企業納稅人實行驗舊購新方式領購發票,納稅人需再次領購普通發票,需持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領購薄》到辦稅服務廳直接辦理,不需稅收管理員或稅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或審批。
三、合理控制發票發售數量。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1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其領購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使用發票比較規范且無發票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企業冠名發票的審批印制數量控制在不超過1年使用量范圍內。對距離辦稅服務廳較遠的除五峰鎮、漁關鎮、采花鄉鎮所在地以外的納稅人,其購票量可控制在3個月使用量。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用完的普通發票,可以繼續使用,稅收管理員再根據用票的實際情況,對其用票時間和用票量進行調整。
四、納稅人因生產經營需要,申請調整發票種類、版別和數量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五、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只能領購和使用百元版的《省廢舊物資收購統一發票》,新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半年內,每次只能領購1本。確需擴大使用限量的,應向稅源管理科提出申請,經稅收管理員實地核實后,由稅政科審核后并報分管局長審批。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只能領購和使用萬元版或萬元版以下的《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新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半年內,每次只能領購1本。確需擴大限量的,應向稅源管理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經稅收管理員實地核實后,由稅政科審核后并報分管局長審批。
六、發票發售崗的人員要規范發票發售操作,防范發售風險,加強發票各崗位之間的協作與制約,嚴禁發票發售人員串用操作口令。
七、發售普通發票,必須統一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發票工本費收取標準(綜合征管軟件標注的價格),向納稅人開具《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發票工本費收入必須及時全額繳入國庫,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或截留發票工本費收入。
第五條普通發票的使用
一、規范普通發票的開具。
(一)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不論付款方是否索要發票,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三)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領購的普通發票先行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當整本退回發售發票的國稅機關。
二、規范普通發票的代開。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憑申請代開發票個人的合法身份證件,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在國稅機關辦理代開普通發票事宜。要嚴格執行總局、省局、市局有關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的制度規定,確保代開業務真實、征收稅款合法、申請資料完整;對異常代開、大額代開的,要調查核實,建立簽批制度,凡代開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不超過五萬元的,由辦稅服務廳負責人簽批,凡代開金額超過五萬元的,由分管辦稅服務廳的局領導簽批,對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和收取發票工本費。
三、規范發票的取得。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必須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四、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被盜,或遇水、火等災害后造成損毀等情況,應于當天填寫發票掛失、損失報告表及發票清單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主管稅務機關再將情況逐級上報上級稅務機關。
第六條普通發票的驗舊
一、強化驗舊管理。發票驗舊人員應嚴格按照“先驗舊,后售票”的原則,發票應按月驗舊、分票段驗舊,真實地記錄納稅人的發票使用情況。發票驗舊人員必須對納稅人發票實物的使用情況逐筆進行檢查,督促納稅人在驗舊的普通發票封面及“發票審核記載卡”上填寫發票的填開、自審情況,審驗發票后,應記錄驗舊結果,并將發票開票日期(開票日期為本次發票的最終開票時間)、開票金額及稅金如實錄入到V2.0發票驗舊模塊中。對使用普通發票量大的納稅人,可先由納稅人按月將發票使用情況報稅務機關錄入V2.0后,再采取預約的方式,由稅收管理員進行發票核驗。在發票驗舊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發票違規行為的應按規定處理或者移送稽查局查處。
二、實行普通發票填開金額與申報金額比對制度。在發票發售時,發票發售人員要將稅收綜合征管軟件中納稅人當月的發票驗舊信息與納稅人同期納稅申報金額進行比對。經比對發現企業驗舊金額與申報金額明顯不符的,應將比對結果分別移送稅源管理部門進行納稅評估或者移送稽查局實施稅務稽查;發現“雙定戶”驗舊金額與申報金額明顯不符的,應將比對結果移送稅源管理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重新核定納稅定額。
第七條普通發票的檢查
一、加強普通發票的日常檢查。發票發售崗人員負責對個體用票戶交舊購新發票和用票量較小企業戶驗舊購新發票的核查,對發票開具金額超出月定稅額的按規定補稅,用票量較大的企業用票戶(一次繳銷發票20本以上)由稅收管理員一個季度到戶進行一次日常檢查,核查普通發票領取、填用、作廢、結存情況,對已驗發票要由經辦人簽署“已驗”和經辦人姓名、檢驗日期,并將核查表及時交給發票發售崗人員進行征管軟件處理,確保實物結存與微機結存相一致。稅收管理員負責對納稅人使用發票和稅控收款機的日常管理,負責對各類異常發票的到戶核查。檢查做到有記錄、有資料。
二、規范普通發票的處罰。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對檢查出的普通發票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發票違章處罰面要達到100%。
第八條普通發票的繳銷
一、有下列情形的,稅源管理科應監督納稅人及時繳銷發票:
(一)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合并、聯營、分設、遷移、停業、歇業等情形時,應當在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時繳銷發票;
(二)因發票換版或更換發票監制章,納稅人應繳銷尚未使用完的發票。
二、各辦稅服務廳因發票換版、發票印制質量問題以及其他原因,需銷毀空白發票的,應及時編制清冊,上報征收管理科審查核準,報經市局批準后方可銷毀。
條九條普通發票的保管與歸檔
一、要明確倉庫保管人員、發票發售人員、發票存根聯的實物保管責任,嚴格出入庫手續;普通發票倉庫要專人管理,杜絕其他人員隨意進出;發票發售人員的發票要專柜存放,每日盤點;對實行交舊購新收回的發票存根聯,要實行分戶管理。
二、普通發票的安全管理要嚴格遵守“三專六防”的規定,即專人、專柜、專庫;防火、防盜、防丟失、防霉爛、防毀損、防蟲蛀鼠咬,按月報表,按季度盤存。要搞好普通發票在保管、查驗、傳遞、整理等環節的管理,確保普通發票安全完整地保管。
三、各辦稅服務廳要對使用的發票存根聯按戶編號整理歸檔,平時按戶收集,年終裝訂歸檔,存放檔案室保管,發票保管期為5年。保管期滿后,填寫《發票存根聯銷毀清冊》,由縣局統一核準銷毀。在發票保管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發票存根聯。
第十條本制度由五峰國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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