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建房管理補充規定

時間:2022-03-30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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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建房管理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高速公路以西的105國道和2.7公里兩側農民建方規劃控制,規范和引導農民科學合理建房,切實保護好規劃區內農民切身利益,根據《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建房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進一步規范農民建房行為

1、為了進一步規范縣城規劃內范圍內農民建房,杜絕無序亂建現象,規劃區范圍內農民建房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中安置、一戶一宅”的原則。

2、規劃區范圍內的農民建房實行集中安置,安置點先由建設、國土部門有關(鎮)、村共同選址,再報縣政府審批確定。安置點詳細規劃由所在地鄉(鎮)負責編制,報縣政府審批后,由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3、農民建房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4、高速公路以西105國道兩旁,除農民建房集中安置點以外,200米以內一律不得建設私房。

5、用于安置農民建房的宅基地除本組農民建房外,一律不準買賣。購買宅基地的農民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因城市建設需要須進行拆遷的;

(2)因居住村莊自有住房拆除重新建設的;

(3)兩個以上子女,其中有的子女已達到婚齡,確實需要分居的。

(4)原有住房面積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

6、嚴把農民建房審批關,不予批準零星分散的農民建房申請,建房一律安排到規劃安置點;已在非新村安置點安排宅基地建房而未開工建設的農民統一由鄉(鎮)、村、組更新調整到安置點內安排宅基地建房;符合城市規劃的村莊農民需要建房的,可以在本居住點建房;現居住點內農民新建或改建豬欄、廁所的一律要經縣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否則不得新建或改建。

7、規劃區內農民急需建房或需改造翻新重建的,在統一安置點一時無法確定、基礎設施不能到位而影響到集中安置的,經縣政府審批后,按規劃要求許可建房。

8、經登記為非農戶口但確實屬村民小組成員(已建私房、已購商品房的除外),經鄉(鎮)、村、組確認屬實的,并由縣監察局審核后,可參加村民小組宅地基地分配,按有關規定申請建房。

9、有關鄉(鎮)和縣公安部門應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農民戶籍管理、嚴禁城鎮居民或其他鄉(鎮)非農人口變更戶口性質遷移戶口和農業人口遷移戶口到有關村、組申請到安置點建房。

10、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建房,實行鄉(鎮)長負責制,建立鄉(鎮)、村、組聯審制度,有關鄉(鎮)對農民建房必須按《規定》和本補充規定嚴格把關,鄉(鎮)國土所具體負責規劃區內農民申請建房用地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監管工作。

二、合理規劃農民新村

11、安置點的選址原則是: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方便農民生產生活。原則上是每2個相鄰村民小組事并確定一個安置點,合并人口超過400人的可以增設一個安置點??h城高速公路以西的105國道和2.7公里兩側原則上規劃4—5個農民新村安置點。安置點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12、宅基地標準:占用耕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內空閑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占用荒山或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13、新村安置點的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按以下要求控制:以非耕地為主建設的村莊,人均規劃建設用地指標80—120平方米,以占用耕地為主或人均耕地面積0.7畝以下的村莊,人均規劃建設用地指標60—80平方米。

14、農民建房必須編制村莊規劃,外型、層高、色彩等按照規劃實施。

三、大力扶持農民新村建設

15、安置點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民建設點要求建設??h財政從新農村建設預算經費200萬中切塊給每個安置點新村安排資金10萬元,用于安置新村基礎設施建設;改路、改水、改廁、綠化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項目,按相應政策扶持。

16、安置點規劃經費由縣政府統籌解決,不向建房戶分攤費用。用于新村建設自產自用的竹木,縣林業局免征育林基金,縣水務局免征水土保持費用。

四、加大違規建房查處力度

17、年5月12日后在高速公路以西的105國道和2.7公里兩旁建房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規處理。未經審批已竣工且對規劃影響不嚴重的,按照規定依法處理,補辦相關手續;未經審批已竣工對規劃影響嚴重的,依法強制拆除;未經批準正在建設且對規劃影響不嚴重的,依法處理后,辦理相關報建手續后工建設;未經批準正在建設且對規劃有嚴重影響的,依法強制拆除;在安置點內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建設的由鄉(鎮)、村負責督促整改。

18、嚴禁城鎮居民到105國道和2.7公里兩旁購買宅基地。對已購買土地而未建的依法收回;對已經在建的依法拆除;對已經建好的依法進行處罰。

19、在未辦理土地用地手續的土地上建房的,一律由縣國土部門予以查處;在已取得用地許可證而未經縣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建房手續的,一律由城管監察部門予以依法查處。

20、對在農民建房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級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出臺的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建房有關政策與本補充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