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規定
時間:2022-03-31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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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關于實行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見》的精神,逐步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農村困難群體在生活上得到保障,經鎮政府同意,對我鎮農村低保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保障農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為目標,按照動態管理陽光操作的工作機制,使農村低保工作朝向健康逐步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公開公平公正及動態管理原則。
(二)堅持政府保障與勞動自救社會幫扶相結合。
(三)堅持保障標準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四)堅持資金保障與農村各項政策和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互銜接。
三成立領導機構
鎮民政所負責全鎮低保工作的實施。
四對保障對象的管理
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鎮政府和民政所每年對低保對象的家庭和生活情況進行復核與審查。當家庭收入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地告知民政所辦理停發的相關手續。如有在特殊情況下致貧的家庭生活得不到保障新增入的,一定要由領導小組通過評定而且應進行公示,如果在本村評定不合理有群眾上訪的由各村負責解釋,并對不符合條件的進行注銷與停辦。
五申請辦理程序
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由申請人向居住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本
(三)家庭收入證明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界定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
村委會負責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確認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報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民政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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