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廉政巡查工作規定

時間:2022-05-13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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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廉政巡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針對我市農村公路建設點多、線長、面廣、投資主體多、管理體制復雜及投資規模日益加大的特點,為確保工作建設資金安全有效使用和工程建設健康有序進行,決定實行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廉政巡查制,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交通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建設廉政巡查的領導、指導、協調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作為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廉政巡查制的監督主體,負責全面做好轄區內廉政巡查工作,廉政巡查工作要在政府的領導下進行。

市交通局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廉政巡查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局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廉政巡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市交通局、市公路處、通源公司、各區(縣、市)交通局要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廉政巡查工作,重要問題主要同志要親自協調解決,并向政府匯報。

第四條各級廉政巡查人員的組成,以交通部門為主,可根據需要,邀請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派、新聞媒體及村民代表等有關組織和人員參加。參加巡查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政治素質和管理知識。

第五條廉政巡查人員有權對業主及參建單位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廉政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幫助、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有權糾正和整改,有權對巡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調查了解,有權向同級和上級交通部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廉政巡查工作的主任務是對建設單位及參建單位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廉政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開展法紀法規教育和黨風廉政教育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有關反腐倡廉規章制度及落實的情況;

(三)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管理、資金管理使用、拆遷補償等重要環節的工作情況,有無弄虛作假、轉包和違法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四)受理群眾信訪舉報,查處農村公路建設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廉政巡查工作要覆蓋所有在建及已建但未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各區(縣、市)交通局對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巡查應達到100%;市交通局、通源公司對直接實施的項目巡查應達到100%,對各區(縣、市)交通局實施項目的巡查不低于30%。

第八條農村公路建設廉政巡查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除相對穩定的部門和人員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或邀請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組成廉政巡查組,每組不少于3人,可組織交叉巡查;

(二)聽取業主和參建單位關于工程建設管理及廉政情況的匯報,可要求提供書面材料;

(三)查閱工程建設管理及廉政工作的文件、記錄、表冊等相關資料,必要時可復制;

(四)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了解工程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及廉政建設等情況;

(五)進入工程建設有關場所實地察看,了解工程質量和現場管理情況,必要時進行抽樣檢查;

(六)從實際出發,注重“明察”和“暗訪”相結合,“巡”和“查”相結合,既有“巡”的廣度,又有“查”的深度。

第九條業主和參建的有關單位應主動接受廉政巡查的監督,積極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第十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廉政巡查工作的領導,為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設備、工作用車、經費等,為巡查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一條廉政巡查人員要立足于幫助和促進工作,實事求是,堅持原則,敬業盡責,廉潔勤政,正確履行職責,禁止利用職權為自己及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索要或收受巡查監督對象的錢、物及其他好處。違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指工程參建單位,包括設計、招標中介機構、施工、監理、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與工程相關的單位。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