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票據存根核銷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17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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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票據存根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統管票據管理,切實規范統管票據存根核銷程序,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費票據存根核銷單位為全市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收費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收費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統管票據核銷的種類。按一般性收費統管票據劃分有:“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零星收款票據”、“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內部結算)票據”、“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繳款書”、“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轉賬專用繳款書(專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現金專用繳款書(專用)”等。按部門收費專用統管票據劃分有:交警部門的“交警收費專用票據”、運管部門的“運管費收費票據”、法院部門的“訴訟費收費票據”、教育系統的“中小學收費票據”等。

第四條票據存根核銷的期限。收費單位已開具的收費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應為五年,對個別單位用量較大的收費票據存放確實有困難的,經申請報市、縣財政部門批準后,保管期限為三年。

第五條票據存根核銷的程序。收費票據已到規定的核銷五年期限或用量較大單位申請核銷為三年期限的,申請核銷單位應由本單位財務本門向當地財政部門(市級向市收費處)提出核銷收費票據存根書面申請及“市統管單位收費票據存根匯總審核、監銷登記表”(包括明細表)。財政部門收到各收費單位書面申請書及審核、監銷登記表后,派出稽查人員到申請單位會同其財務部門指定的專人共同做好票據審核、監銷工作。同時稽查人員應認真填寫“市統管單位收費票據存根審核、監銷登記表”,經對票據核實,凡嚴格執行《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經財政部門稽查人員審定檢驗無誤后,準予核銷,銷毀時由財政部門派人監銷。

第六條其他有關方面規定。

(一)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票據存根,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變動時要進行移交,不得隨意不交,亂堆亂放,防止收費票據存根遺失。

(二)各申請核銷統管票據存根的行政事業收費單位要認真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于超過保管期限,但未結清債權債務的,以及涉及其他未查明事項和紀檢、監察等執法部門正在核查財務情況涉案收費票據存根,不得銷毀,應當單獨保管,直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三)對票據丟失的,應及時聲明作廢,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四)票據存根和作廢票據的銷毀,采取當場焚燒或粉碎方式進行。不得采取變賣銷售等其他方式銷毀。

第七條對票據核銷中發現的違反票據使用管理規定的,按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