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審查文件辦法
時間:2022-05-22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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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縣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切實做好法定監督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所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鄉鎮人大主席團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后的20日內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所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鄉鎮人大主席團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規范性文件,報送單位在報送時,應填寫報送備案審查文件單,并要有報備文件的制定依據、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六條對制定機關所報備的規范性文件,由縣人大常委會交有關的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有關的工作機構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提供材料,作出說明。
第七條縣人大常委會有關的工作機構認為備案的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的,應向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會議審議確認后,可以撤銷該規范性文件,或者責成該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并報告結果。
第八條縣人大常委會認為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法或不適當的,應責成縣人民政府予以糾正并報告結果。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縣人大常委會責成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糾正并報告結果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建議之日起30日內,將糾正處理結果報送縣人大常委會。
第十條縣人大常委會對于不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機關,應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對于不按縣人大常委會要求自行糾正并報告結果的機關,縣人大常委會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