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農村公路管護細則

時間:2022-05-23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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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農村公路管護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農村公路條例》、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濟寧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國家和省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負責農村公路管理的責任單位及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養護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保障投入、建養并重、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考核獎勵機制,確保農村公路完好暢通。

第二章工作機制及職責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設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明確一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派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鄉道、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和隊伍,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組織受災農村公路的搶修;負責縣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工作;組織農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驗收;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鄉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管理養護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濟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村道大中修養護工程計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工作;協助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協助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養護

第十一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是指按照公路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為保持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于完好狀態而進行的養護巡查、路況檢查、決策評定、內業資料管理和經常性保養維護、災害性損壞的預防和修復,以及為提高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大修、中修等作業活動。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應做到路面完好整潔、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路基邊坡穩定、邊溝排水暢通;橋涵構造物完好;標志、標線及附屬設施齊全,綠化協調美觀。

第十三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應參照交通運輸部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巡查、路況檢查、評價決策、內業資料管理等規章制度,做到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包括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小修保養,是指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經常性、預防性維護保養,修復其輕微損壞部分,使之常年處于完好技術狀態。

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中修工程,是指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一般性磨損和局部損壞進行定期修復、加固,恢復其原有技術狀態的小型工程。

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已達到其設計使用年限或遇人為及自然災害而發生的嚴重損毀進行應急性、預防性和周期性的綜合治理和修復,恢復其原設計標準,或在原有技術等級范圍內進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項目。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專業化隊伍養護;

(二)群眾分段承包養護;

(三)專業化隊伍與群眾分段承包養護相結合;

(四)其他養護方式。

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具備資格條件的農村公路養護單位,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

第十六條對農村公路進行日常養護必須配足人員,并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一)一級公路每1.5公里1人;

(二)二級公路每2公里1人;

(三)三級公路每3公里1人;

(四)四級公路每4公里1人。

養路員標準條件如下:

(一)身體健康,年齡控制在50周歲(婦女45周歲)以下;

(二)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三)品德端正,對工作認真負責;

(四)優先選用長期在家務農人員;

(五)養路員應進行崗前培訓,并掛牌上崗。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大修、中修養護工程,應當履行建設程序,按照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并通過招標或者其他競爭方式,擇優選擇專業化施工單位。

農村公路大修、中修養護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八條大修、中修工程項目完工后,應及時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做到資料歸檔齊全、規范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交工、竣工驗收;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大橋的大修工程,交工、竣工驗收應分別進行,其他大修、中修工程的交工、竣工驗收可合并進行。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縣道、鄉道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繞行標志,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前向社會公告。村道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告知沿線單位和村民。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存放場地以及因養護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統籌解決,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養護需要。

第二十一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農村公路綠化規劃,組織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

農村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公路綠化嚴格統一規劃,公路兩側至少各一行,株距3米,要因路制宜進行綠化,培植位置要求距路面外緣以外水平距離不少于1.5米。綠化里程應占宜綠化里程90%以上。

第二十二條對由于自然災害破壞的農村公路、橋涵等設施,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搶修。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保護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執法隊伍建設,配備必要數量的路政管理人員和相應管理裝備,依法制止、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損壞、破壞、侵占農村公路路產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兩側自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以外,按照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標準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

第二十七條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設置集貿市場;

(二)堆放物料及設置其他障礙物;

(三)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按照《省農村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嚴格執法、熱情服務。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顚S谩娀O管的原則,建立公共財政用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穩定資金渠道。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來源和使用:

(一)國家、省、濟寧市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用于補助農村公路養護大修、中修工程;

(二)市人民政府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補助資金,縣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并納入市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小修保養和日常養護;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鄉道、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的標準安排資金,納入鄉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

(四)鼓勵利用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路邊資源開發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

(五)受益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等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

(六)通過村莊的村道,其村內部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村民委員會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下,可以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籌集村道養護資金。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的補助資金實行市、鄉鎮(街道)財政分級管理制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養護工程計劃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根據養護計劃實施進度適時撥付。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養護資金專戶儲存、??顚S?、專項核算,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社會發展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第三十五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檢查考核實行千分制,主要內容包括養護責任落實情況,養護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養護質量情況,大修、中修工程管理,路政管理和內業資料歸檔管理情況等。檢查考核的具體標準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農村公路檢查考核采取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考評分為日常檢查、半年初評和全年總評。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對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獎勵。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在養護專項資金中列支,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撥付,存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專戶,專項用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三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扣減其下一年度農村公路建設計劃,不安排下一年度省列農村公路養護大修、中修計劃和扣減下一年度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小修補助資金:

(一)考核等級不合格的;

(二)未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的;

(三)未按照本細則規定配足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人員的;

(四)出現嚴重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未列支必要的養護資金或先撥后抽、虛撥實抽、挪用截留養護資金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