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法制員工作管理機制

時間:2022-10-15 02: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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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法制員工作管理機制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提升執法辦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強兼職法制員的隊伍和業務建設,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兼職法制員,是指在本局基層分局設立的,對所在分局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履行內部監督職責的執法監督人員。

第三條法制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經驗的國家公務員;

(二)具有較高法律專業知識水平;

(三)工作認真負責,熱愛法制工作;

(四)符合“高素質、高學歷、低年齡”的要求。

法制員由基層分局推薦,縣局黨組決定。

第四條法制員在分局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縣局法制機構的業務指導,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規范分局所實施的包括行政許可行為、行政指導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征收行為等所有行政執法行為;

(二)負責本分局行政處罰案件的登記;負責對本分局行政處罰案件初審并提出意見;負責監督本分局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參與處理復議、訴訟及賠償案件,組織或者協助做好行政處罰案件的回訪;負責本分局所有案件的備案工作;

(三)負責本分局法規資料的購買和保管,擬定本分局法律、法規學習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負責擬定本分局普法宣傳計劃并組織實施,開展法律咨詢;

(五)負責本分局法制工作統計、報表、檔案及執法文書的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執法行為的匯報請示,典型案例的選編、執法經驗的總結;

(六)負責本分局負責人及業務主管機構交辦的法制工作。

第五條法制員對本機構所查辦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初審,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確認的違法主體是否正確;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執法文書使用是否規范,以及單位負責人、辦案人員是否在有關文書上分別簽字,單位是否蓋章;文書語句是否通順,排列是否整齊,有無錯行錯字等內容。

第六條法制員應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案卷初審,填寫《案件初審意見表》,分別情況提出以下核審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議經本機構負責人簽字后報法制機構核審;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法規不當、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人員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主辦人員補充調查;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主辦人員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主辦人員報機構負責人批準,按有關規定移送。

第七條兼職法制員在承擔法制監督工作時所提出的意見,對本部門承辦人員具有效力,承辦人員應予采納。承辦人員不予采納的,法制員可向本分局負責人提出建議,由本分局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兼職法制員對所提出的審查意見負責。

第九條兼職法制員接受本部門負責人的領導,有關法制業務工作接受法制股的指導。

第十條兼職法制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法制員資格:

(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二)不能勝任兼職法制員工作或不主動履行兼職法制員工作職責的;

(三)因崗位輪換等原因不適宜擔任兼職法制員的;

(四)年度內審核或經辦的案件被追究執法過錯的;

(五)年度內審核或經辦的案件行政復議被撤銷、行政訴訟敗訴、信訪復查或復核被撤銷等的;

(六)其他應予取消資格的情形。

第十一條兼職法制員有下列情形的,在評先評優中優先考慮:

(一)年度案卷評查,所在分局案卷質量考核得分較高的;

(二)組織法律學習培訓成效顯著,所在部門人員參加業務考試,成績普遍較好的;

(三)及時發現執法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議,成效顯著的;

(四)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對執法中遇到的疑難法律問題解決較好,促進整體執法水平提高的;

(五)努力工作、開拓創新,開展法制工作的經驗被上級推廣的。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縣局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