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辦公財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7 09: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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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強本局辦公財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辦公財產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辦公財產包括辦公用房、交通運輸設備、電器設備、計算機及外部設備、其他辦公電器、通訊設備、廣播電視設備、辦公家具用具及專用設備和圖書等。
三、辦公財產的來源包括:1、預算撥入資金購入;2、自有資金購入;3、其他資金購入;4、其他部門贈與。
四、辦公財產按分類進行統一管理,本局各部門使用的桌椅、沙發、文件柜、飲水機、照像機、電腦等辦公財產由各部門負責管理。本局各部門為辦公財產保管使用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為使用的辦公財產管理的責任人,要保證各種辦公財產的完好性,避免丟失和毀損。
五、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要求,實行辦公財產登記制,本局辦公財產的總帳、明細帳由局人秘股財務人員負責管理。
六、本局各部門需添置的辦公財產,由人秘股在當年預算內統一安排,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對新取得的辦公財產,人秘股要妥善保管好相關資料,并及時進行登記。
七、本局各部門每年對辦公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確保做到帳實相符,防止辦公財產的流失。對盤盈、盤虧的注明原因,報人秘股核準并及時進行財務處理。
八、因長期使用遭到磨損并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復繼續使用需報廢的,由本局各部門管理人員填制辦公財產報廢申請單,經局長批準后,報人秘股核準作相應財務處理,同時有變價收入的,上繳財務入帳。
九、凡由本局各部門使用的辦公財產由專人負責管理,部門負責人負有全責,發生辦公財產丟失的部門領導要寫出書面報告交局領導研究后進行處理。
十、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對辦公財產不得隨意調撥和變更存放地點,更不得私自將辦公財產借出或轉交給其他部門使用,確因需要調撥和變更地點的,要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執行。
十一、本局人秘股每年和主管辦公財產的部門負責人對辦公財產進行盤點清查,做到帳物相符。對已毀損和應報廢的辦公財產,由使用部門的辦公財產管理人員說明原因,寫出書面清查報告,交人秘股核定后報局領導簽字同意,統一核銷。
十二、對調動工作崗位的部門人員,在調離之前,須對使用各類辦公財產進行清點,并辦理交接手續。
十三、除配備給本局各部門使用、管理的辦公財產外,其余辦公財產由本局人秘股進行統一管理,各部門使用時,由各部門提出申請,經局局領導審核后,辦理相關使用出庫手續;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歸還入庫,進行統一保管。
十四、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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