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會風會紀考核規定
時間:2022-03-16 0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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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進機關工作作風,調動全局干部職工工作積極性,推進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縱深開展,根據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考核規定。
一、考核對象
局機關、基層各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干部職工。
二、考核規定
1、局里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學習以及其它集體活動)由秘書股負責提前通知到本人,與會人員必須參加并實行簽到制,以簽到為準,不能代簽,發現代簽一次,代簽與被代簽者每人次罰款20元。
2、參加局里召開的會議(學習以及其它集體活動),遲到、早退每人次罰款10元,無故缺席者(含通訊工具關閉或者聯系不上)每人每次罰款20元,缺席超過二次(含二次)以上或遲到、早退超過四次(含四次)以上者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3、除縣局(鄉鎮)安排工作外,凡需請假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請假(遇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每人每年請假不得超過三次,每超一次罰款5元,超過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三、規定附則
1、以上規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秘書股統一保管好會議簽到記錄,每次會議遲到、早退、缺席、罰款、請假等情況記錄在《縣司法局參會人員情況統計表》內,考核依據記錄。
2、罰款年終兌現,直至從個人第13個月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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