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干部人事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13 03: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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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所屬干部職級晉升、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任免、局中層干部任免、一般干部調入調出退休、司法協理員聘用和解聘、一般干部和司法協理員的崗位調整;正科和副科后備干部的推薦申報,各類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推薦申報,各類外出學習考察人員的推薦申報,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申報等,都要經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重要干部任免,須提交局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
二、局所屬干部職級晉升。由局財務室會計向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按時提出符合職級晉升條件干部名單,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和財務室會計查閱符合晉升條件人員干部人事檔案,核實工作簡歷、任職時間、工資職級、年度考核定等情況,報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集體研究同意,按照張貼考核對象公示、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綜合分析匯總、征求意見等程序進行考核,并形成書面材料提交局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上報市委組織部或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
三、局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任免。當局所屬單位出現領導班子年終干部考核結果連續兩年為差、領導班子成員出現空缺、領導班子成員主動提出辭職等三種情況之一的,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提出上黨組會議題,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采取公選或組織調整的形式對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任免。由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按程序組織實施,按1:2的比例確定擬任職務人選,提交局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最后擬任職務人選。
四、局中層干部任免。當出現中層干部所負責工作在州司法局和市司法局年度績效考評名次連續兩年為倒數、中層干部交流、中層干部出現空缺、中層干部主動提出辭職等四種情況之一的,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提出上局黨組會議題,局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采取公選或組織調整的形式對中層干部進行任免。由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按程序組織實施,按1:2的比例確定擬任職務人選,提交局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最后擬任職務人選。
五、一般干部調入調出退休。一般干部調入,根據工作需要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提出上局黨組會議題,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調入,以黨組正式文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干部調入請示,經市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到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和編委辦辦理調入手續;以個人名義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干部調入請示,經市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局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調入,到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和編委辦辦理調入手續。一般干部調出,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集體研究同意調出,到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和編委辦辦理調出手續。一般干部退休,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提出上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題,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集體研究同意退休,到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和編委辦辦理退休手續。
六、司法協理員的聘用和解聘。司法協理員聘用,根據工作需要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提出上局黨組會議題,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聘用若干名司法協理員。由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按公選程序組織實施,按1:2的比例確定擬聘用人選,提交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最后聘用人選。司法協理員解聘,出現司法協理員年終干部考核成績連續兩年居末位、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等兩種情況之一的,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提出上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題,經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集體研究同意,上局黨組會集體決議同意解聘。
七、一般干部和司法協理員的崗位調整,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提出上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題,經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集體研究同意,上局黨組會議事決策。
八、正科和副科后備干部的推薦申報,各類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推薦申報,各類外出學習考察人員的推薦申報,各級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申報前,由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黨組成員、副局長會同相關科室提出推薦申報單位或人員名單,提交局干部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集體研究決定。
九、本制度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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