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06 11: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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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精神,加強對我區超標糧食的管控、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保障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超標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等原糧中的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指標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
第三條在區范圍內從事超標糧食收購、檢驗、儲存銷售及轉化處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超標糧食不得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禁止通過轉讓改變包裝等方式將超標糧食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章收購與儲存
第五條超標糧食的收購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各級儲備訂單糧食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質量標準收購。
第六條超標糧食實行定點收購,承擔定點收購的企業要配置必要的快檢設備。糧食收購入庫時,以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依據,按是否超標實行分倉儲存,定點收購企業應詳細記錄收購、檢測等有關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條加強對庫存糧食的監管,結合糧食庫存檢查,開展庫存糧食超標情況的監測工作。
第三章扦樣與檢驗
第八條糧食收購結束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具體扦樣檢驗工作方案,委托專業糧食檢驗機構,對定點收購的糧食進行抽檢。
第九條糧食檢驗機構要加強質量控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原則進行檢驗和判定,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可靠。
第十條糧食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未經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社會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超標糧食檢驗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監管與處置
第十一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超標糧食實行嚴格監管。建立超標糧食分類檔案,詳細記錄收購地點、扦樣、檢驗、儲存等信息。
第十二條超標糧食原則上應按檢驗結果分類集并到庫容較大、儲存條件較好且便于監管的庫點儲存。
第十三條按照有效利用糧食資源和減少財政支出的原則,對超標糧食實行分類處置。
超標糧食不得用于食品生產經營。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可進行無害化處理,并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飼料安全標準的,應當用作其他工業原料。
第十四條超標糧食實行定向競價銷售。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選擇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正常、信譽良好的企業參與競標,并依照企業加工處理能力,限制企業購買數量。
中標企業所購糧食只限本企業使用,嚴禁轉讓及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超標糧食銷售企業要按規定程序出庫,并在糧食出庫前1天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銷售企業應當提供定向競價銷售的超標糧食食品安全指標的檢驗報告,并在銷售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用途。
第十六條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應當在超標糧食入庫前1天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應當對入庫的超標糧食進行查驗,索取隨貨同行的質量檢驗報告,并保存相關憑證,建立入庫統計臺賬和糧食質量信息檔案。
第十七條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對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要按產品出庫(廠)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保存銷售統計臺賬等相關資料。對其轉化后的副產品以及殘渣等廢棄物也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效果、轉化產品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等廢棄物的處理情況等。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后一周內,要將處置結果匯總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負責該環節監管的部門要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省外調入糧食質量管控,對作為儲備的糧源,在采購時要委托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嚴禁超標糧食作為地方儲備糧。
第二十條各相關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定期對超標糧食收儲企業及中標轉化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追溯制度,確保問題可倒查,責任可追究,實現全程監管,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第二十一條超標糧食處置相關費用(含快檢設備費、扦樣費、檢驗費、收購費、保管費、集并費、技術處理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費等),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解決。
第五章責任與追究
第二十二條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及處置等環節的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履行監管責任。對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出現監管空白,造成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等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監管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超標糧食的收購、儲存、中標轉化處置企業在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和處置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超標糧食收購處置相關規定。對擅自轉讓、改變用途,欺報瞞報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糧食檢測機構,在樣品的采集、檢驗、報告等各環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管理規定。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泄露秘密信息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檢驗機構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區人民政府委托區糧儲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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